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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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日报讯】据国家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农业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时指出,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是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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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问答全文:

记者:为什么要对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完善?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当前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是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的迫切需要。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因此,增强农业“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与此同时,调整完善现行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有利于我国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一步通过“绿箱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

记者: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需要遵循那些基本原则?

这次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目的是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政策效能,在国家对农民的总体支持力度不降低的前提下,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 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是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必须坚守的底线,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是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二是强化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 稳定提高粮食产能是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关键,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增强农业“三项补贴”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既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提高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调动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从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方面稳定提高粮食综合产能力。

三是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阶段主要依靠资源要素高投入实现高产出的农业发展方式已经对农业资源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发展不可持续。调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指向,保护耕地地力,有利于保护我国有限宝贵的耕地资源、水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保持补贴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必须积极稳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首先,农业“三项补贴”总量只增不减,补贴力度不降;其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除试点地区外,2015年继续实施农资综合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第三,选择部分省的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把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农业补贴改革稳步推进。

记者:这次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次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根据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下降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二是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 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由省里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在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开。

记者: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多种形式,既有土地有序流转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有通过股份合作、联合、订单农业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等方式实现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指导意见》中对采取的支持方式也提出了一些明确的要求。

一是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今年,要把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方面,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方面要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有效途径。

二是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也可以采取现金直补的方式,但要与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或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也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供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

记者:财政部、农业部对做好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在具体组织实施方面有什么要求?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完成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任务。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工作的重要保证。《指导意见》提出,这次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来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是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是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基础和前提。《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支持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

三是抓紧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措施,尽快将资金和政策落实到位。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调整优化补贴方式,抓紧拨付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全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农户,尽快兑付到农民手中。试点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试点方案,确保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尽快兑付到农民手中,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四是切实加强农业“三项补贴”资金分配使用监管。 明确部门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管理责任体系。中央财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因素测算切块到各省,由各省确定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做好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是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动态。 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农业部将深入有关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同时,财政部、农业部将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适时对各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补贴资金及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

六是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政策调整完善和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