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晓云
一起最高检发布的另类“老鼠仓”案件引起市场关注。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三件指导性案例作为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其中一起案件显示,某知名基金公司债券交易员王某在接近两年半时间里,一直偷看公司股票交易指令。其父母通过其他人的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元,之后一家三口均获刑。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涉案人员系华夏基金旗下债券交易员王鹏,相关案件一审判决书已于2018年8月公开。
判决书显示,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王鹏担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王鹏一入职,其父母王慧强与宋玲祥马上利用他人信息先后开通了多个股票账户。
其中,王慧强于2008年11月18日以其侄女牛某的身份信息在海通证券开立股票账户,2010年12月19日销户;于2010年12月9日在华融证券开立账户,主要交易时间集中在2011年9月前。上述二账户实际由王慧强控制,并进行证券交易。
而宋玲祥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其兄宋某1的身份信息开立证券账户,2011年8月9日后无股票交易;以其妹宋某2的身份信息于2010年4月21日在广发证券开立证券账户,2010年12月22日销户;于2010年12月20日在招商证券开立证券账户,2011年8月9日后无股票交易。上述三账户实际由宋玲祥控制并进行证券交易。
因工作需要,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月9日期间,王鹏多次登陆华夏基金交易管理部在恒生系统开设的6609公用查询账号,能够知悉华夏基金旗下所有股票类基金、年金和专户等产品的交易指令、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时间和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获取了这些权限后,王鹏伙同其父母正式开始了非法获利之旅。
据最高检通报,案件信息显示,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9日,王某曾多次使用6609账号登陆恒生系统,登陆次数共计710次;其同期登陆6610账号共计551次。另一边,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他的父母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该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8月9日,新系统启用,华夏基金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从时间点上看,这与牛某、宋某1、宋某2三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的时间一致。
纸终究包不住火,2014年11月29日,王鹏及其父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判决书显示,经深交所及上交所根据华夏基金交易指令及以上证券账户成交数据进行对比核算:牛某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期间,交易股票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交易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9850.69万元(占比95.25%),盈利201.21089万元;宋某1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该账户交易股票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类基金产品交易趋同涉及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1.09亿余元(占比90.87%),盈利157.330129万元;宋某2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交易股票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类基金产品交易趋同涉及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6.88亿余元(占比97.03%),盈利1415.125201万元。
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就王某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而言,主要解决的是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如何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问题。
郑新俭表示,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隐匿、毁灭证据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又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组织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组织运用,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郑新俭表示。
郑新俭介绍称,该案中,王鹏与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始终不供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
郑新俭表示,该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依法运用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增强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导意义。相关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