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個人通過深港通交易港股差價所得3年內免徵個稅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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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王都鵬、劉慧)中國證監會1日發佈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就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給予明確

通知指出,內地個人投資者、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前者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將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後者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通知提到,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將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同時,通知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的稅收問題也作出明確。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徵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此外,通知對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股票的增值稅問題、轉讓股票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以及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給予明確。(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