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暴露三大法理致命傷——論南海仲裁案及南海問題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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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淩朔)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書記處29日稱,仲裁庭將於7月12日公佈實體問題裁決。仲裁庭建立在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基礎上,對此中方多次聲明,不接受和不承認仲裁庭管轄和裁決。

但恐怕包括菲律賓、美國在內的所有人都很清楚,仲裁案解決不了南海問題。仲裁案本身存在的諸多嚴重法理缺陷註定了其只會加劇南海問題的複雜性和難解度。這起仲裁案不但有損國際法的公平公正,更破壞了地區安全秩序和對話機制,勢必嚴重威脅《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

首先,仲裁案威脅南海地區法律和規則秩序基礎。

國際法不是一部單一法律,某一部公約也無法代表國際法的全部。1945年以來,全球範圍內共形成5萬多份各類條約,這些條約共同構成了國際法的重要淵源。英國國際法泰斗馬爾科姆·肖在其權威著作《國際法》中對“條約”的範圍有過明確的定義。《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為《宣言》)構成了南海地區法律和規則秩序的基礎。

其中,《宣言》第四條明確規定由直接當事國談判解決有關爭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為《公約》)第十五部分明確規定,爭端解決機制需首先尊重國家主權,所有爭端應當首先使用締約國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並在整個爭端解決機制中佔據首要和優先地位。因此,《宣言》理應受到優先尊重、參考與援引。

遺憾的是,仲裁庭一意孤行地受理菲律賓單方面訴求,絲毫沒有顧及《宣言》等已經建立的國際法規則,絲毫沒有顧及正在發揮作用的對話機制、平臺與框架。仲裁庭把《公約》強制淩駕於受國際法保護的既有和平對話框架之上,構成了對國際法的傷害和對地區和平對話機制的損害,這是擴權、濫權。

其次,從國際法權利看,仲裁庭擴權、濫權侵犯了《公約》締約國所享有的權利。

美國布魯金斯學會今年5月發表《法律在南海問題上的局限性》報告,指出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認,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權的問題上沒有管轄權;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認,中國先前依據《公約》第298條做出的排除性聲明合法有效,中國已將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在《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等約30個《公約》締約國作出的各種排除性聲明不是《公約》可有可無的附屬物,而是《公約》解釋和適用過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針對這樣一個路人皆知的道理,仲裁庭卻枉顧是非,不顧中菲南海爭議的本質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這一鐵一般事實,強推仲裁程序,實質性違反了《公約》賦予締約國行使選擇權排除特定類型爭端的權利。

其三,從仲裁的後果看,其絲毫無助於維護南海的和平穩定。

任何國際司法案例,最終目的都是用和平方式解決分歧與矛盾、推動和平與發展。任何裁決都不能以破壞既有和平對話框架為代價,也不能給地區局勢製造更多混亂與危機。《公約》第十五部分第280條明文限定,“本公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於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

但現實是,仲裁案使南海局勢更加複雜,外部勢力頻繁介入,海上安全緊張加劇,周邊國家分歧趨多,地區民生受到波及。這是試圖濫用某一部公約規則解決複雜歷史和政治爭議。

自有仲裁案以來,中國與東盟努力促成的《宣言》正在被惡意邊緣化,仲裁實質性破壞了解決地區問題的和平手段;自有仲裁案以來,美國艦機在南海區域頻繁現身,緊張氣氛瀰漫,給原本從未擔憂自由航行的各國商船平添了對未來不確定性的心理陰影;自有仲裁案以來,東盟內部分歧加劇,一些會議不歡而散,給東盟一體化進程增添新的負擔;自有仲裁案以來,菲律賓一些漁民生計艱難,原本和諧的民間交往被打破。

這樣的仲裁,不僅於事無補,相反使南海問題更加複雜化、政治秩序更加分歧化、安全秩序更加無序化。

南海本無事,為何生非?回顧歷史與現實,在南海幾千年發展史中,周邊各國交往密切,相互理解,互惠互利,共同發展。今天所見的分歧,無非是外部勢力挑撥的結果。究竟對誰有利,難道不值得警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