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视频诉百度网盘侵权遭驳回,是否有传播意图成判决关键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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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搜狐视频起诉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有误,百度网盘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匆匆那年》是搜狐视频2014年12月推出的自制剧。2017年,搜狐视频以版权人身份起诉百度网盘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搜狐视频方面认为,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搜狐视频请求法院判定百度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300万元。

2018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盘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百度网盘中彻底删除该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随后,百度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使公众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用户单纯的作品上传、存储、下载行为本身不代表同时有传播意图及行为,网盘服务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除此之外,法院还驳回了搜狐要求百度网盘阻止用户上传涉案作品及删除已存储内容的诉求。

近年来,百度网盘因用户上传盗版已经被搜狐视频、优酷、乐视网等平台多次起诉,也有败诉的案例。

其中,2016年,百度网盘因用户非法上传电影 《金陵十三钗》遭到乐视网起诉,百度网盘败诉。百度网盘被判侵权的关键点是,在“达人推荐”页面对明确标注提供”手机电影下载”、“手机、平板、iPad、iPhone电影下载”且页面存在大量电影资源的用户进行了推荐,并在iPad版的页面首要位置对未经任何备案的7060影视网进行了推荐和链接。法院认为,百度网盘对侵权用户及侵权网站进行推荐,客观上增加了涉案作品被侵权传播的机会和可能,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匆匆那年》一案的判决中,法院认定百度网盘仅为用户提供储存空间,本身并不具备传播意图,单纯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不必然侵害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对于搜狐视频要求百度网盘阻止用户上传《匆匆那年》及删除网盘用户已存储内容的诉求,法院认为,未能证明百度网盘用户涉及侵权传播,要求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会加重百度公司的负担,也可能损害正当使用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