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过渡期再明确!已过初审会、已反馈企业怎么安排...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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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过渡期安排进一步明确。

5月29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答记者问,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创业板在审企业审核安排进行了解释。

按照此前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才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在审企业,如何平稳过渡至注册制,市场此前有诸多疑问。因而此次深交所再次发文进行明确,

深交所此次表示,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在审企业,按照《通知》执行。

对于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对于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深交所将根据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对于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

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也将参照上述安排执行。

而在审企业的申请文件要求上,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也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

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深交所的审核顺序。根据《通知》,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的企业,深交所仍按该企业在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规定

此前深交所曾在向市场内部征求意见时表示,将设置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包括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采矿、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原则上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

对此,深交所再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中止的在审企业平移后继续中止

深交所特别明确,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另外,在审企业尚未处理完毕的举报信,平移后由深交所处理,保荐机构将核查结果报深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