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瑤舉報於正抄襲 知識產權保護成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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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4月16日電

題:瓊瑤舉報於正抄襲

知識產權保護成焦點

新華社記者

章苒

段菁菁

15日,台灣作家瓊瑤隔海公開舉報大陸編劇於正新作《宮鎖連城》抄襲其《梅花烙》並要求停播該劇。然而在被舉報後,《宮鎖連城》不但沒有停播,收視率依然高走。業內認為,這一事件映射出當前編劇行業普遍存在的“扒劇”現象,以及維權艱難的真實狀況。

在瓊瑤通過微博舉報後,於正第一時間給出回應,他稱“這只是一次巧合和誤傷”,並將“抄襲”傳聞歸咎於部分網友和媒體。

截至目前,廣電總局尚未就瓊瑤的舉報做出回應,不過這一知識產權糾紛在海峽兩岸引發關注。

曾與於正有過合作的編劇李亞玲也在網上曝光了於正“抄襲的手法”。台灣演員陳德容則在微博上稱希望“更多的正義力量可以站到我們這邊,支持瓊瑤阿姨,支持原創。”

儘管輿論多支持瓊瑤,但《宮鎖連城》15日的收視率不降反增,以全國網2.45%的收視率以及7.35%的收視份額傲居首位。

“影視作品中的抄襲、剽竊古而有之,但近兩年剽竊尤甚,主要是製作公司和編劇急功近利所致,不願意深入生活,不願意從生活的源頭汲取創作的靈感。”中國電影文學學會理事、國家一級編劇胡月偉說,在商業化的寫作過程中,一些年輕編劇喜歡“扒劇”,尤其是“扒韓劇”“扒美劇”,這是最快捷的成功之道。

胡月偉向記者透露,業內有一種創作模式,一個“大編劇”找四五個“小編劇”,一集集看韓劇,一人各扒5集,再由“大編劇”來統稿。

“影視界侵權事件一直都有,這次瓊瑤提出的問題,是真正地把‘抄襲’擺上了臺面。”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副會長汪海林說。

但抄襲如何界定?胡月偉認為,必須區分兩個概念,“解構優秀作品的藝術上的結構模式,這個是可以借鑒的。但具體到人物關係、人物設計、人物對話,如果全是剽竊就不能容忍。”

“著作權法裏關於抄襲沒有非常明確的細則,法庭一般以兩者的相似度作出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中創意是不受保護的,保護的是已經成為文字載體的作品。”胡月偉說。

《新京報》在一篇評論中分析,編劇行業中的抄襲和模倣性質不同,前者被法律所禁止,後者則被允許。如何界定抄襲和模倣,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條文。在同一題材編劇中,後劇對前劇情節、主題、背景等素材的模倣,在實踐中都不被認定為抄襲。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表示,算不算抄襲需要從內容上仔細比對,“最主要是看在瓊瑤的作品中,原創性且達到一定細節程度的故事情節,有沒有未經許可被於正使用。如果影視劇中確實出現這種情況,而且達到實質性相似程度,可以認定侵犯著作權。”

反之,如果兩部作品只有個別情節有雷同,或雖有相似之處,但屬於思想相似,比如,宮鬥戲以皇帝為核心,設置幾個嬪妃展開明爭暗鬥的劇情,這就不能認定侵權。

作為第五代編劇,胡月偉說,據他所知,與他同窗的北京電影學院編劇專業幾十個同學,幾乎每個人都打過官司,有些維權過程確實是曠日持久。

“法律是最後的底線。”汪海林對瓊瑤選擇致信廣電總局而非法院表示理解,“一方面,界定是否侵犯著作權確實是一個相對複雜的問題,走法律途徑不一定十分有效;另一方面,這其實更是行業規範和業內道德問題。”

事實上,在如何保護編劇的知識產權方面,美國,韓國等影視產業發達的國家已經有了成熟經驗。例如美國等國家的“訴前禁令”即能保護編劇權益。

“訴前禁令”規定,只要維權者有足夠證據並提供一定保證金,法院就可以下達禁令,阻止涉嫌剽竊的作品一切發行渠道。這讓剽竊的違法成本變得很高。

有法律學者認為,中國已經將《民訴法》修改後加入訴前禁令制度,但是很少付諸使用,影視劇當中幾乎沒有先例。

據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使用該禁令,是楊絳對一批錢家書信被拍賣提出的申請。最終裁定,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表、展覽、複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絳(楊季康)夫婦及女兒錢某的著作權的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