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決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權威
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人以及一切組織和團體都必須以香港基本法為活動準則。同時,香港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全面把握、整體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項規定。香港基本法的所有規定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條文之間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繫的,必須把香港基本法的每個條文放在整體規定中來理解,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體系中來把握。香港基本法實施的實踐說明,孤立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個別條文,強調一個方面而忽略另一個方面,就會產生歧義甚至認識上的偏差,香港基本法的實施就會受到嚴重衝擊;全面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項規定,就會看到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各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有機整體,對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對香港的繁榮穩定發揮著保障作用。
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基本法同時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對其他條款解釋。這種解釋權來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這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既是對特別行政區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對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完善與香港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有利於更好地維護香港基本法的權威。香港基本法實施以來,已經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包括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面,確立了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五步曲”法律程序;在基本法解釋方面,建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及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等有關程序和工作機制;在特別行政區立法方面,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特別行政區法律備案的工作程序;在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司法協助方面,達成了相互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和部分民商事判決等一系列安排;在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方面,形成了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的制度安排。隨著“一國兩制”實踐不斷發展,香港基本法實施不斷深入,必然要求繼續完善與香港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特別是要著眼香港的長治久安,把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屬於中央的權力行使好,使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切實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運行。
(三)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標準的,這就是鄧小平所強調的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愛國者為主體,或者說治港者主體不能效忠於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就會偏離正確方向,不僅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難以得到切實維護,而且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廣大港人的福祉也將受到威脅和損害。
愛國者治港也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因此,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議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就執行基本法向中央和特別行政區負責。這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確保治港者主體效忠國家,並使其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的監督,切實對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香港居民負起責任。
(四)堅定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作為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行政長官是香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中央政府始終堅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帶領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
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是廣大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解決社會矛盾、維護大局穩定的重要基礎,是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的主要任務。當前,香港正處於發展的關鍵時期,挑戰和機遇並存。香港需要抓住機遇,努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鞏固和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保持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增進香港居民民生福祉。祖國內地始終是香港的堅強後盾。
中央政府繼續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循序漸進發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政制。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這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莊重承諾,並體現在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中央政府真誠地支持香港的民主政制向前發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制度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符合香港實際,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特別是要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只要香港社會各界按照上述原則務實討論,凝聚共識,就一定能夠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香港是一個自由開放多元的社會,也是中外交融的國際商業都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僅符合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以及外來投資者的共同利益,也是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的重要條件。中央政府將繼續鼓勵和支持香港社會各界發揚包容共濟、尊重法治、維護秩序的優良傳統,以國家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為依歸,求同存異、互諒互助,在愛國愛港旗幟下實現最廣泛的團結,不斷鞏固社會和諧穩定。
(五)繼續推動內地與香港交流合作
香港與內地日益緊密的交流合作,拓寬了香港與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道路。香港可以充分利用內地廣闊的市場腹地和豐富的要素資源,把握國家快速發展的機遇,從中獲得巨大的發展空間和不竭的發展動力。香港通過繼續鞏固、提升既有優勢,可以進一步發揮作為國家引進外資、人才,吸收借鑒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窗口作用,國家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橋梁作用,對內地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助推作用,以及對內地創新經濟社會管理方式的借鑒作用。
隨著香港與內地交往的密切,兩地民眾之間的相互了解逐漸加深,香港同胞對國家的認同和向心力不斷增強。香港同胞更加關心國家發展,在積極參與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同時,熱心投入內地扶貧、教育、婦女兒童保護等公益事業。當內地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時,香港同胞慷慨相助,大力支援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與內地民眾共克時艱。這充分顯示出香港同胞與內地民眾血濃於水的親情。
中央政府將繼續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內地有關地方建立更加密切的工作聯繫,支持香港同胞與內地民眾開展更加緊密的交往,支持香港在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發揮獨特作用,推動香港與內地開展更加廣泛、深入的交流合作,齊心協力建設中華民族共同家園。(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