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连最后的小天地也不能有了吗”,6月30日凌晨,在大热综艺节目上凭着真性情圈粉无数的女演员虞书欣,一嗓子将她推上了热搜。
虞书欣透露,她的朋友圈内容被人售卖给了她的粉丝。她称“从青你之后,我没有屏蔽删除过任何身边的好朋友,包括代购小时候追星时买票的黄牛、销售、卖东西的(人),因为我觉得大家都是看着我长大的。”她痛斥,“赚这种钱既没有道德也十分没有意义”,还决定为了避免有人靠贩卖其朋友圈赚钱,以后“朋友圈和微博同步更新”。
把他人信息当商品卖,已不是什么“新闻”了。可这类做法被虞书欣以控诉的方式道出,依然引发了很多人的共鸣。再加上虞书欣本人给人的形象向来是单纯、可爱、天真,再加上她此前做过善意提醒,却仍有人公然售卖,群粉激愤更是推高了贩卖他人信息话题的热度。
就目前看,虽然虞书欣没有继续追讨是谁在“售卖”,但虞书欣朋友圈中的“朋友”,很有可能就处在“追星地下交易产业链”之中了。而此类贩卖他人朋友圈内容的做法,性质远不只是“没有道德”,而是已涉嫌违法。
朋友圈与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完全公开的平台不同,其私密性会更强。而对明星而言,微博上通常有成百上千万的粉丝,在朋友圈中,只需面对数百或几千的“朋友”。因此,对虞书欣而言,朋友圈的确算得上是一个“小天地”。
虞书欣发表在朋友圈中“对朋友公开”的内容,严格来讲,不在“个人私密”范畴内。即便如此,他人将其所发的照片、文字等内容售卖出去乃至公开,也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就明确,“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以及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民法典》也将自然人的隐私权摆在了很高的位置,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实际上,贩卖包括明星在内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早就形成成熟的地下产业链了。新京报记者就曾调查发现,明星的各种个人信息在微博、微信、闲鱼等渠道被明码标价公开售卖,这些信息价格低廉,从几块钱到100元不等,500元甚至能打包购买上百位明星的信息。
可被盗朋友圈的,未必就限于明星。普通人的朋友圈信息被卖,也有其可能性。前不久媒体就曝出,微博上出现了冒充好友型诈骗的新路数:骗子会先用别人信息或抄别人微博内容,弄出“高仿号”,再向其好友借钱。这种手段没准也会被骗子用在朋友圈诈骗上。
鉴于此,在虞书欣控诉之后,有关方面也不妨顺藤摸瓜,没准能扯出一窝“黄牛”;这些人是否还“祸祸”过其他明星,也能顺势摸个底——从保护个人信息的角度讲,“到底是谁干的”这个问题,已不只关乎虞书欣个人的信息权益了,更关涉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与强度问题。
明星们在外的曝光度高,在偏私人的朋友圈内想拥有一片个人“小天地”,这种需求需要被尊重,也需要被保护。这也需要强化对贩卖他人信息利益链和“追星地下交易产业链”的广谱性打击,让人们包括明星们少些朋友圈阵地“失守”、信息不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