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连云港“药神”案将于6月2日二审宣判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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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半年后,连云港“药神”案迎来新进展,本案将于2020年6月2日上午10点以网络开庭的形式宣判二审结果。

界面新闻从多名当事人处获悉,他们今天(5月29日)下午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被告知由于疫情原因和当事人分散在各地,该案将于6月2日以视频方式进行二审宣判。第一被告人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也证实了这一消息。

林永祥告诉界面新闻,他致电办案人员询问判决结果,对方表示“(案件)会往有利的方向发展”。林永祥此前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并希望获得国家赔偿。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张旭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人ANKIT将药品发至香港,林永祥主要负责联系水货客将药品从香港带到深圳,收取3美元/瓶的劳务费,再经由深圳快递到全国各地,向何永高等5名被告人销售抗癌药共计350万余元。

该案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开庭。法庭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犯销售假药罪,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年9个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中有6人对一审宣判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2日,该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此后,该案因《药品管理法》修订迎来转机。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该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随着《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的行为也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2019年12月5日,连云港“药神”案余下的6名在押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返回各地居住地。

界面新闻注意到,该案多名当事人的生活轨迹已被彻底改变。其中一名当事人张某某曾是西安某三甲医院肿瘤科主任。

笔录显示,张某某最早于2007年为患有肺癌的小姨联系印度“易瑞沙”,两年后出诊时遇到有病人需要吃,便重新联系购药,后每盒加价100元卖给直接向他买药的医生,并给介绍病人来他这里买药的医生200元好处费。该案发生后,张某某被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妻子也提出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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