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暴露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存在的短板,如何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成为疫情后期我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改革的重要方向。
界面新闻从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处获悉,他在全国两会上提交的《关于加快修改
的议案》中指出,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实践中还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地方政府职权与责任不明确、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因此,亟需对突发事件应对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完善。
周洪宇指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传染病疫情发布的权力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地方的职责是收集、上报信息,执行中央命令。未经请示,地方政府一般不敢,也无权向社会公布有关传染病的信息。他指出,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当法律和制度安排束缚了人们的手脚,可能就会因为人为延误造成严重后果。
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意识到应急体系中还存在产品和服务缺失、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随后关于提高应急技术能力和应急产业质量等也进入到政策议程设置当中。2018年,我国开始从国家高度统筹应急管理,组建了应急管理部门。
周洪宇在议案中写道,在实践中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难以预估,责任主体多样性容易导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从而错失应对突发事件的最佳时机。而关于传染病的防控,相比中央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显然地方政府能更方便地调动当地资源及时采取措施。
周洪宇认为,第一,考虑到突发事件不可能完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来负责,共同负责显然有必要;第二,既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时必须寻求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共同负责”的规定有利于地方政府积极配合;第三,“共同负责”的规定还可以赋予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自主指挥权,事实上这种自主的应急指挥权非常重要。
同时,周洪宇表示,“没有信息,就没法采取措施”,信息发布不及时,往往导致谣言严重扰乱视听。
对此他建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关于传染病信息可先发布后,并上报上级部门。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但专业人士就事态发展善意评论除外。”
周洪宇表示,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结果,给予一定宽容才能鼓励一线人民群众说出问题和事实,即使表述得不是准确,也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此外,周洪宇建议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四款删除,修改后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周洪宇强调,应使地方政府成为突发事件的应对唯一主体,授予地方政府临机决断的权力,不必事事向上级政府请示后才决定,时间就是生命,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及时采取行动最重要,也有利于充分统筹动员各种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