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綜合《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關於家庭暴力案件的數量,目前並沒有全國性的統計資料。2014年,江蘇省公安機關共接報家庭矛盾糾紛警情11.5萬起,其中家庭暴力警情2.5萬起,占比超兩成。此外,還有很多人遭遇家暴後並未報警,可見家庭暴力離我們並不遙遠。8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成為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律。本文就為您詳解其中亮點。
一、明確何為家暴,醫院、學校、用人單位都要開展反家暴教育培訓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頻發性、週期性等特點,主要表現在身體侵害。根據廣東肇慶市婦聯接訪的家庭暴力案件統計,超過96%的家暴案件屬於身體侵害。
草案中首先對家庭暴力行為做了明確定義,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反映家暴案件中在身體侵害的同時,伴隨財產控制、侮辱謾駡、冷漠忽視、強制性行為等,也就是平時大家說的“性暴力”“冷暴力”等並未納入家庭暴力的範疇。
草案中強調了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聯應該將反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同時,中小學也要開展反家暴教育。
此外,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職工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發現家暴情況,應及時勸阻,給予批評教育,做好職工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二、遇到家暴怎麼辦?受害人、近親屬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草案中說,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就是說,並非只有受害人本人才能報警,近親屬也可以。
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就醫、鑒定傷情。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家庭暴力的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不會坐視不管,會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這個告誡書中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等內容。公安機關會把這個告誡書交給有關部門,督促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三、首次引入“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危險時可申請
反家暴法草案中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首次引入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草案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做什麼?
具體有四項: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其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若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給與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