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2500万美元董责险保额可够花?律师称集团诉讼或致数十亿...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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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 邹璐徽

身处风口浪尖的瑞幸咖啡日前启动保险理赔申请。

此前,在瑞幸咖啡“自曝”COO伪造22亿元销售金额之后,界面新闻获悉,在瑞幸赴美上市前,包括平安产险在内,国内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了瑞幸的董责险,平安方面也回复界面新闻记者,已收到被保险人提起的理赔申请,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据中国经营报披露,该董责险总保额达2500万美元,“底层共保体”包括平安、人保、太保、中华联合财险、国任财险、大地保险、锦泰财险、前海财险八家中资公司。中国平安产险是“底层”首席承保方,承保底层份额达到30%。

所谓董责险,全称为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通俗地说,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

界面新闻从业内人士处获悉,2500万美元的总保额并不算高,阿里巴巴在美上市前,曾购买总保额为5亿美元的董责险。此外,上海汉联律师所合伙人宋一欣向界面新闻表示,如果美国集团诉讼生效,瑞幸或面临数十亿美元的赔付,2500万美元的保额也只能是“杯水车薪”。

但董责险对于瑞幸应对美国集团诉讼或有着关键影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孙宏涛教授向界面新闻表示,董责险规定保险公司的抗辩义务,对于瑞幸减少赔偿也许是一根救命稻草。

瑞幸或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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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美元集团诉讼赔偿

自曝出造假门之后,瑞幸咖啡的美股价格跌跌不休,停盘前最低价相比4月2日已经暴跌80%以上,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据界面新闻不完全统计,截至4月8日,已有超过10家的美国律所陆续开展了索赔征集,并将集团诉讼指控其违反美国证券法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目前,集团诉讼首席原告的截止期限为4月13日。

相比其他国家的股市监管制度,美国的集团诉讼制是美股的一项特殊法律安排。由于其遵循最大限度惩罚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一旦结案对于上市公司打击重大,百亿美元赔偿以及刑事责任往往使得被告无法运营甚至破产;但缺点同样存在,一是结案率低,二是耗费时间长,安联全球企业及特殊风险报告表明,美国证券集体诉讼案件平均耗时3-6年。

也正是由于美国诉讼制度的发达,“董责险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覆盖率为90%以上,另外几乎每家赴美上市中概股的高管们,都会购买董责险。”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孙宏涛教授对界面新闻表示,由于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诉讼环境不同,董责险费率也有相应差异,由于保险理赔率较高,美国费率稍贵,A股与港股费率则稍低。

就此次瑞幸事件来说,如若集团诉讼结案,“保险公司理赔额是2500万美元,但是瑞幸将面临的诉讼索赔额可能是他的100倍还不止。”上海汉联律师所合伙人宋一欣如此预测,他表示,该案可能的索赔额会这样计算,即自2019年4月起至今当中的最高价,以及事发后最低价,得出价差,再乘以股份数量(减去高管持股),即这家公司可能面临的投资者索赔额。

经界面新闻统计,自2019年5月上市以来,期间瑞幸咖啡2020年1月7日曾触及年内最高价美股51.38美元,事发后最低价为2020年4月6日触及的每股4.27美元,公司最新总股本为2.4亿,高管持股总计为62%,由此可粗略计算出一旦面临集团诉讼,瑞幸咖啡将面临总计约43亿美元赔偿。

瑞幸自曝造假,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面临可能存在的高额集团诉讼赔偿,瑞幸购买的董责险能否理赔也成为舆论焦点。

根据涉事险企平安产险对于董责险的规定,如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存在不诚实行为、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董责险将可免除理赔责任。虽瑞幸已承认财务造假,背后仍有诸多疑问:即瑞幸确认的COO造假是否代表公司行为?是否会影响到公司理赔?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指出,高管行为即代表了公司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理赔,则将对公平正义造成影响,也对守规则的人并不公平。

孙宏涛教授也认同了拒赔的可能性,但他表示,虽然保险公司可按照除外条款拒赔,但保险公司仍要承担抗辩义务,“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有义务帮他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来进行抗辩,抗辩他的行为非主观故意,以免于承担责任”。

他进一步向界面新闻解释称,董责险本质为利他险,具有利他性,即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来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基于保险法法理,保险公司天然有一种抗辩义务;其次从市场的角度出发,抗辩义务也是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开拓市场加入的条款;目前,在瑞幸事件中,抗辩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抗辩美国SEC可能启动的行政处罚;二是减轻集团诉讼因虚假陈述的高额索赔。

在孙宏涛看来,“如果抗辩能减轻赔偿责任的话,其实对保险公司产品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推销。”

至于董责险能否理赔,北大光华组织与战略管理系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希薇曾发文称,在瑞幸咖啡这件事情中,能否理赔的关键在于证券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的最终定性。宋一欣律师也对界面新闻表示,“保险理赔属民事行为,不是刑事案件不讲动机,动机需要法院定性”。

但他也指出,事实上,“如果说司法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不提出来,保险公司不会有意提出故意和过失这个问题。”

“董责险”是高管的护身符吗?

从瑞幸事件出发,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究竟是为中小股东负责?还是为了让高管个人“逃避责任”?

宋一欣律师表示,责任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逃不掉,但民事责任可以部分转移至保险公司。

他进一步称,董责险实际上起到了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中心主义的缓冲与链接作用。在公司的发展中,股东比较关注股利和红利;经营层则比较关注业务发展,但很有可能出格。在经营层疯狂发展和保守的股东之间会有一个矛盾,董责险则是中间的“柔软垫子”,既允许一个公司经营层在拓展当中犯错误,又要保证股东的权益。

在孙宏涛教授看来,董责险实际上对董事高管、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都起到了保护作用。

前者属于浅层意义的保护。在美国,由于证券诉讼十分频繁,针对一些非故意的过失行为如投资失误,不能完全归咎于董事高管的责任,高管可及时转移部分风险给保险公司。

后者则为深层意义上的保护。“因为在美国如果发现这种造假的话,有时候对上市公司而言可能是灭顶之灾,根本没有钱去赔偿这么多的中小投资者损失。这种情况下董责险的存在,就是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来赔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他还呼吁,董责险应当成为上市公司实现社会责任的一种工具,以此确保一旦破产,将有保险公司来代替赔偿中小投资者。

“一个社会只有保险业特别发达,特别是责任保险业特别发达,这个社会才是稳定的。”宋一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