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期待的再融资政策松绑终于落地!
2月14日晚间,证监会宣布,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证监会发布再融资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就再融资规则的修订发布了三份具体文件,分别是《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具体来看,此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
具体包括: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
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
具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
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
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证监会特别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2019年11月8日,证监会就再融资规则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澎湃新闻记者将正式修订内容与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版本进行了对比,发现以上三大修订方向和主要修订内容保持了一致。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修改12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修改了5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修改了15处。
证监会表示,社会各界对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调整表示认同,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107份,主要集中在“新老划断”规则适用、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在新老划断问题上,证监会表示,《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此外,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回应市场关切,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也进行了修订,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并同步公布施行。
具体的条款,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而此前发布的版本中,这一限制是20%。
证监会称,本次修订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体系,严把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