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丨刘晨光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债券违约风波升级。
11月20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信息称,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同时,证监会将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招商证券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表示,高度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秩序。
证监会该监管措施源自于华晨集团债券的违约事件。
今年10月23日,华晨集团相关债券发布公告称,2017年10月在上交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7华汽05债”发生未能按时足额兑付,该债券由招商证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彼时公告显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华晨集团应于2020年10月21日16:00前将本期债券本金10亿元、利息5300万元以及相应手续费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但是截至2020年10月22日17:00,公司尚未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转款,其表示仍然在努力筹集资金。
几日后,11月2日,上交所给华晨集团发去监管警示函,该警示函显示,华晨集团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分别发行了9只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17华汽01、17华汽05、19华集01、19华晨02、19华晨04、19华晨05、 19华晨06、20华集01、20华晨01)。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并分别由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
该监管警示函表示,上述债券存续期内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能及时披露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的自律管理措施事项,还有未能就公司存在流动性风险、无法按时足额偿付17华汽05本息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等。
11月20日,上交所再发监管警示函,这次的对象聚焦到作为债券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招商证券。
根据上交所出示的监管警示函,经查明,招行证券在本期债券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方面,未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发行人于2020年陆续发生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的自律监管措施、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发生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对重要子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此外,上交所指出其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职责。招商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对发行人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能力重大不利变化进行持续跟踪监测、排查和预警,在本期债券出现重大偿债风险时未及时调整债券风险分类。
上交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1.6条。第3.3.5条、第4.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根据《挂牌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3条,《风险管理指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