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复社会致3人死亡11人受伤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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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现场。浙江高院 供图

中新网杭州4月22日电(记者 郭其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二审宣判被告人王存益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判决驳回王存益的上诉,维持一审对其死刑判决。浙江高院将对上诉人王存益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存益与陈某等人在宁波市北仑区饮酒、娱乐,发生争执而磕破额头,随后被送回家中。当晚18时许,王存益在家中发现自己额头有伤,顿生报复之念,遂到小区门口超市购买两把水果刀至陈某家。见陈某不在,王存益即持刀捅刺陈某母亲胸部、背部,致其重伤。

二审庭审现场。浙江高院 供图

误以为已将陈某母亲杀死,王存益遂生制造更大事端报复社会的恶念,在小区门口抢劫车辆后,驾车到多个现场实施了撞击他人、持刀砍杀、抢开车辆、劫财丢弃、砍劈车辆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及巨额财产损失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

宁波中院依法审理后,以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存益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存益及其辩护人发表了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存益犯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同时贾宇表示,在部分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方面,被告人在垛子岭隧道附近实施的劫财丢弃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定性不当,依法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组成部分,建议对一审判决中抢劫罪的量刑依法改判。

法庭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王存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价值36700元的机动车,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原判认定王存益在垛子岭隧道口劫取价值56000元轿车和其他财物作为抢劫罪的定性不当,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性。原判认定其抢劫数额巨大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浙江高院二审审理认为,王存益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尚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王存益及其辩护人请求对王存益从宽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对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及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抢劫罪的量刑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浙江高院二审判决驳回王存益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对王存益所犯抢劫罪的量刑,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王存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