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村并居问题,能否在民法典里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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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些地方农村合村并居引起了舆论关注。所谓合村并居,就是把临近的几个自然村拆除,农民合并居住到新的社区。据说,推进这件事的背景是一些农村村级组织运转成本高、基层负担重,空心村比例高、土地浪费严重,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公共服务水平低,等等。计划通过合村并居改革落后的农村结构和管理体制,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好的集约土地发展经济。

应该说,初衷是好的。但个别地方在工作推进中引发群众不满、舆论质疑,很重要的原因是实际操作背离了初衷。还没有把何时何地建好新的社区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就开始拆迁动员;刚建好广场、路灯、硬化路的“美丽乡村”说拆就拆;补偿标准不由分说,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以影响子女上大学、考公务员等,威胁逼迫“钉子户”尽快拆迁……种种做法和文件里合村并居的美好愿景相去甚远。

问题出在哪?太急。心急,急于求成;出手急,不顾群众感受。这样就出现了不区分实际情况、不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强力推进、强令上楼的现象。根本的还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长官意志、替民做主的问题,容易滋生工作中简单粗暴的做法。

由于拆迁工作推得急,后续政策跟不上,一些农民房屋被拆后,住在临时搭建的板房里;一些农民虽然上了楼,但干的还是地里的活,在田边搭窝棚;一些原本各有所居的农民被安置在一套房里,婆媳矛盾、翁婿矛盾激化……

本来想办好事,却搞得怨声载道,甚至办成了让群众失望的蠢事。这其中,除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问题,还得深入分析,“齐步走”“一刀切”式的合村并居,适不适合当地的发展阶段、经济基础、社会文化传统。中国农民安土重迁,土地、祖宅、住房绝不仅仅是物质财产,更是精神依托。农民上楼容易,但上楼后的工作、生活怎么安排,不是靠“倒逼”就能解决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容不得漠视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更容不得违反法律、背离法治。不久前,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民法典,全社会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意识空前提高、氛围浓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在处理合村并居这样的问题时,真正对标对表,把民法典体现的对公民人身、财产、人格的保护精神落到实处,把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人民日报政文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