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US-2水上飛機。資料圖
【亞太日報訊】日本《産經新聞》7月27日發表題爲《加快向印度出口水上飛機》的文章,作者爲美國範德比爾特大學名譽教授詹姆斯·奧爾,編譯如下:
日本在1945至1952年被禁止在國內制造防衛裝備,之後在相關法律和政策方面也一直受到制約。因此,自衛隊的尖端裝備大部分是從國外特別是美國購入並獲得許可生産的,我們對此可以充分理解。
然而,日本獨自開發和生産防務裝備的努力並非完全沒有意義。日本防務工業的高品質稱得上世界水准,可以列舉兩個例子,海上自衛隊的蒼龍級常規動力潛艇和US-2水上飛機系統。
之所以寫明是“系統”,是因爲在潛艇和水上飛機等大型裝備方面,運用相關的特定技術和後勤援助極爲重要。
日本與美國一樣,潛艇和水上飛機相關知識産權多由政府擁有。制造商作爲合同承包者進行裝備生産。進行海外出口之際,基本上也必須同時將政府所持有的一系列技術轉移。
在日本解除禁止出口武器政策的同時,向澳大利亞出售12艘蒼龍級潛艇這種夢寐以求的大好機會來了。然而,由于太長時間沒有從事武器出口業務,日本政府(特別是防衛省和經濟産業省)在綜合監督武器出售方面缺乏經驗。
澳大利亞政府對尖端技術十分關注,安倍晉三政府也在推動這項出口計劃,日本的努力眼看就要取得成果,結果卻以失敗告終。
但是,如果日本重新振作,實現向印度海軍出售大量的US-2水上飛機系統,那麽最初的失敗也不算白費。印度海軍也在強烈期待引進續航距離長、可以水陸兩用的US-2水上飛機系統。這種系統可以大大促進西南太平洋與印度洋的和平與安全,而西南太平洋對于日本海洋安全保障態勢也是必要的。
US-2的主要用途除了軍事行動外還包括搜索和救援,因此,出售US-2不會造成被要求在政治上謹慎應對的問題。但是,這一系統非常複雜,全球僅有日本海上自衛隊在使用。它不僅要求飛行員掌握讓機體在浪高3米的遠洋地區起飛降落的技術,還要求印度海軍具備實現這一技術所需要的訓練和保養能力。
向外國出售US-2水上飛機必須遵守“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運用指針”,這一指針在2014年武器出口政策變更後公布,是既嚴格又包含模糊部分的政府指導方針。爲制定與實施防衛出口相關的法律,日本政府必須明確主管部門及其責任。
在美國等其他防務大國,有很多政府工作人員在監督武器系統出售。但日本現在幾乎沒有在防務出口方面經驗豐富的專家,日本企業因此處于不利地位。
日本政府親自主導推動向印度出售新幹線和核電站系統,沒有讓日本企業直接與海外政府或企業接觸。政府這種形式的幹預,對保護本國企業與敏感技術非常重要。
正因如此,在US-2水上飛機的出口項目上,日本政府必須作爲主體推進政府間交易。
考慮到海洋搜索救援任務這一公共性強的用途,出口US-2也可以與新幹線和核電系統同樣,被定位爲基礎設施出口。
中國現在正獨自開發水上飛機系統。日本如果想實現對外出售US-2,則相關省廳必須將向印度政府出售US-2視爲事關本國利益的項目,迅速且果斷采取行動。一刻也不能耽誤了。等中國制造的水上飛機在南海和印度洋開始作戰行動,那就太晚了。
US-2可以成爲進一步深化安倍政權提出的“積極的和平主義”外交政策的有效手段。不僅是印度,日本政府也可以探討向東盟各國出口以搜索和救援爲主要任務的US-2。這一政策有利于加強與這些國家的友好關系及地區穩定。
未能成功地向澳大利亞出售潛艇固然遺憾,但如果日本政府吸取教訓,抓住向印度和其他國家出售水上飛機系統的機會,則成功就在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