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在宾馆被看守23天”,别让监视居住异化为非法拘禁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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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女商人被带至宾馆看守23天”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

据红星新闻报道,因在河北滦南县投资修建公路,身为一家民营企业董事长的彭江华卷入一场诉讼,因涉职务侵占被立案。检方不予批捕后,滦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初被关在看守所,后来转到一个宾馆,每天24小时有人轮班看守”。

2020年7月10日,滦南县公安局为彭江华出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称该局于6月17日决定对彭江华监视居住,现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决定予以解除。关押了23天的彭江华就此向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等部门邮寄了控告材料,要求追责,该院表示已收到控告举报材料,会依法办理。

从法律上讲,当地公安机关之前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确有不妥之处。

根据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要么符合逮捕条件但有5种特殊情形不能羁押,要么就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或保人,还有就是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有关规定。

就此案来说,彭江华虽然被刑事立案,但检方并没有批准逮捕,也就是说并不符合逮捕条件,在这种前置条件不具备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仍对其监视居住,显然于法无据。

退一步说,就算可以监视居住,也不至于非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彭江华作为企业董事长,不至于连个“固定住处”都没有,还得麻烦当地公安机关指定个宾馆才能执行下去。

虽说法律还有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彭江华只是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并不在上述三种犯罪之内,就算在住处执行也不会妨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没有道理。

况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当地公安机关有没有履行请示上级的手续,恐怕还是一个未知数。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最宝贵的财富,不允许任何机关、任何个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违法剥夺。监视居住的立法目的,并不是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为了弥补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不足,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确保诉讼正常进行。

顶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名义,行刑事拘留、逮捕之实,无异于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益。近年来,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滥用,导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疲劳审讯等问题,值得引起警惕。

目前,当地已确认“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作为受害者,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就被剥夺的人身自由,获得相应的赔偿救济。

不仅如此,对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机关的违法之处,也包括涉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关职能部门还须做好“下篇文章”,依法调查追责,让板子落到责任人身上,将刺破的制度漏洞补上,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好企业家精神。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