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铁”投资方华赢凯来案二审宣判,48亿集资款无法返还,主犯获刑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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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半的时间,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华赢凯来非法集资案尘埃落定。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华赢凯来案作出宣判,维持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华赢凯来公司实际控制人白丹青被判无期徒刑,其余33名被告人也分别领刑十年至三年不等。

华赢凯来案事发于2017年,因高调宣传在河北省北戴河投资的“巴铁神车”,投资方华赢凯来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和质疑(

巴铁被拆背后 :华赢凯来投资者遭遇“用酒还钱”、“用车抵账”

)当年7月2日,北京东城警方披露称,2017年6月28日、29日、30日,将白丹青等3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2020年1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华赢凯来案二审裁定书。裁定书显示,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间,白丹青为非法集资租赁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大厦等写字楼作为集资场所,借用销售债权、私募基金、转让股权等形式,采用散发传单、借助网络媒体、召开客户答谢会等手段向社会公开进行虚假宣传,诱使投资人参与签订相关协议,承诺还本付息和高额回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华赢凯来先后吸收6万余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95亿元,白丹青收到集资款后,将少量资金用于挥霍性投资,大量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员工工资及提成等不能产生利润的非法资金成本支出,另有部分资金因大额取现导致去向不明,部分资金用于家庭购房和子女出国,同时还存在转移、隐匿资产的行为,案发前致使3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48亿元的集资款不能返还。

2019年8月27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白丹青犯资金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白丹青提出上诉,认为其不具有诈骗故意,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白丹青的辩护人认为,白丹青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并按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辩护人还提出,白丹青在到案前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公司融资、投资情况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白丹青在骗取被害人的款项后随意处置,不仅进行挥霍性投资,还为家庭购房、子女出国等以个人名义支配、使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款数额与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最终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对于因其行为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白丹青应以集资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其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准确。

二审法院还认定,白丹青到案时不具有自首情节,且揭发检举线索未能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对其量刑从轻处罚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白丹青的诈骗行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其虽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深刻的认识,不足对其从轻处罚,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作出的无期徒刑的判决。

此外,一审法院还在判决中责令白丹青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其余被告人在各自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退赔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罚金刑的执行。北京高院对这一判决也予以了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