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宣扬“趁醉性侵”不起诉,关键看是否符合法治正义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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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学男生,涉嫌酒后强奸女同学。一家律师事务所,接了这个官司,最后,辩护成了“不予起诉”。律所发文宣传了这事,然后引发争议。舆论大多批判这家律所,认为他们不该宣传这样一桩成功的案例。

比如,昨日新京报刊发《宣扬“趁醉性侵”成功不起诉,律所错在哪儿了?》一文认为:相关律所在公号上传播此案,不是在业内做小范围的专业探讨,混淆了刑事辩护价值和社会传播价值。律师要为自己的当事人负责,可以做出无罪、轻罪的辩护,这是正当履职,但在公共舆论场中公然传播“趁醉下手女同学不算强奸”的案例,则可能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

顺着这个逻辑,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的辩护律师做的事都不应该宣传,不管是强奸、杀人,还是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犯下罪行的人都是坏人,替他们辩护成功,都不该宣传。这暗示辩护律师这一职业应该具有耻感。显然,这是荒谬的。

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法治的实现

似乎不用重复,但却不得不重复的一个道理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减轻、减免了处罚,并不是律师帮他脱罪,也不是律师帮助他逃过了法律的制裁。对此,更正确、更精准的表达是:只要法律程序没问题,不管民间舆论如何汹涌澎湃,他在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法律的公正的对待,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不予起诉,比起把这个男生投入监狱,是否实现了正义、公平?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不然逻辑就会指向检方枉法。

那么,使一个人得到法律公正对待的事,为何不能宣传?

辩护律师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法治的实现。这个法治的实现,未必符合民众的期待。但法治并不是一味惩罚坏人,也包括不越过某些边界。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现代刑法的灵魂,辩护律师是实现罪刑法定的重要一环。

所以,律师的辩护行为虽然表面上是直接体现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但其结果却维护的是整个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

律所做了宣传,会有更多的人知道,然后有更多的人去寻求帮助。本来应该被判五年的,在律师的帮助下,避免了被判十年;本来不该死刑的,在律师的帮助下,避免了死刑。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现代刑法的“灵魂”得到了更好的实现。这难道不是好事吗?

当然,法律界的专业逻辑,进入民间,会产生一些冲突,令很多人感到不适。实际上,法学专业主义的逻辑与民间观念的冲突,一直存在。

面对这种冲突,首先需要做的是解释,让大众明白,宣传律师帮助一个有罪之人,得到了法律的公正对待,与这个人有罪或有错,是两个层面的判断,是两桩完全不同的事。这个过程,就是法律普及、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过程。

专业逻辑无需向民间观念低头

而在这一舆论风波背后,更重要的是,如何看待专业主义逻辑与大众观念的冲突与矛盾。

随着社会化大分工的发展,各行各业都更加专业化,专业主义逐渐发展,专业权威,也逐渐生成。专业主义逻辑由于其专业、先进,领先于大众观念,所以,很多时候,与大众意见相左,可能会令大众感到不适。但专业逻辑无需向民间观念低头,也不该低头。

张文宏医生,也是这种专业主义逻辑的一个典型体现。张文宏医生快人快语,说为了增强抵抗力,要少喝粥,多吃三明治、多吃肉蛋奶。显然,这是一种医学的专业主义逻辑。同样的,我们看到了“喝粥是传统、反对喝粥崇洋媚外”的民间朴素观念与“不喝粥身体好”的专业主义逻辑,发生了碰撞。

那么,张文宏医生不该这么说吗?显然,在民间观念前,专业主义逻辑不应该低头。

专业主义逻辑或多或少会形成对民间观念的挑战,导致冲突,这本不是一种冒犯,但会被视为冒犯。严肃舆论应该缓和这种冲突,解释、弥合其中的差异,化解这种冒犯,但如果仍然不能消除这种冒犯感,那么,也该支持这种“冒犯”。

因为,这种“冒犯”是进步的开始。毕竟,社会的发展、进步,全依赖于这种专业逻辑的成长,向上向下扩展,发挥自己的影响,最终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刘远举(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