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貪”機制現身

text

【亞太日報訊】檢察院反貪迎來新風向。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邱學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中央正式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提出的改革方案,成立新的反貪總局。局長由一名副部級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兼任。這也被視為檢察院系統意在增強反貪力度的一次改革。曾掛職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改革反貪總局是檢察系統優化反貪職能的開端,首先是檢察系統內部的橫向整合,其次為縱向整合,反腐敗需要加強集中垂直領導,變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何家弘說:“反腐敗自上而下查才有力度,應該很快會有一些動作與檢察體制改革一起出來。

新反貪總局

1989年,廣東率先成立省級反貪局,由時任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的肖揚負責創建。最高檢反貪總局成立於1995年,反貪總局全稱反貪污賄賂總局。

此次新成立的反貪總局內部機構如何設置備受關注。專家認為,機構調整只是表面形式,最關鍵是如何更有效劃分職能,增強反腐力度和機構科學性。

據最高檢網站顯示,反貪總局現在下設辦公室、偵查一處、偵查二處、偵查三處、業務指導處、偵查指揮中心(內設偵查指揮協作督導處、偵查資訊處、境內外偵查協作處)。

何家弘分析,新成立的反貪總局會把現有的反貪總局、侵權瀆職檢察廳和職務犯罪預防廳合併為新的反貪總局,也就是檢察系統通稱的“大部制改革內容之一。雖然名稱仍為反貪總局,職能會發生較大變化。何家弘指出,“根據職能實際應該改為職務犯罪偵查總局,之所以沿用原來名稱,除這一名稱更為響亮,也有操作層面的考慮,改名很複雜,中央未必批准。最高檢內設機構很難叫總局,我曾經掛職的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也曾上報希望改名為瀆職侵權總局,沒有得到批准。反貪總局是在特殊情況下批准成立的。

合併後的三個部門是仍保持機構建設和職能分工,還是取消現有機構,重新整合成新的職能部門,仍需等待最終的改革方案。何家弘表示,“如果還只是在反貪總局下面分設原來的三個職能部門,意義不大。應該按照偵查規律,加強一線辦案力量,培養反腐敗專業人才。

據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學者介紹,新反貪總局會把瀆職侵權檢察廳和職務犯罪預防廳合併,完全取消瀆職侵權檢察廳和職務犯罪預防廳的可能性不大,仍會繼續保留。將瀆職侵權檢察廳和職務犯罪預防廳合併到新的反貪總局,主要目的是集中辦案力量。邱學強公開指出:“經過近20年的發展,一些影響辦案成效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特別是機構設置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統籌乏力、裝備落後等問題日益凸顯,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反腐敗鬥爭新形勢的需要,亟待改革。

由於編制和能力所限,最高檢經常會抽調地方檢察官協助辦案,或者將案件交給地方檢察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天津基層檢察官向財新記者說,最高檢辦案阻力會小很多,到各個部門查詢資料或尋求協助,“基本會一路綠燈,即使交給下面基層檢察院,辦案過程也會順暢很多,不像我們基層檢察院自己偵辦的案件。隨著十八大以來反腐力度加強,中央紀委移交給最高檢的省部級官員貪腐案件越來越多,最高檢反貪總局的人力捉襟見肘。改革反貪總局也被認為是最高檢加強與中央紀委對接的一個重要舉措。

另一方面,以前中央紀委辦案,多數會將大部分線索查實後再移交最高檢,而目前只要能證實一定線索就移交,其餘任務由高檢負責,而且,中央紀委也不再過多介入到案件具體協調中。這意味著最高檢的任務會更為繁重。職能優化的另一個表現是增加新的部門,以應對日益複雜的反腐形勢。據記者瞭解,此次反貪總局改革,很可能在內部增設負責國際反貪的獨立廳級部門。

2014年1月召開的中央紀委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並隨後進行機構調整,將外事局與預防腐敗室整合為國際合作局,也被外界解讀為意在加大國際追逃力度。

2014年3月,最高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9月,最高檢決定開展為期半年的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各省積極部署。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向記者介紹,目前最高檢的國際反貪工作一般是反貪總局與國際合作局共同配合。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曾表示,國際追逃追贓是一項複雜工程,不僅需要檢察系統各部門間密切配合,也需要與公安機關、銀行系統等聯動,有統一的協調指揮機構很重要。除職能改變,反貪總局局長人選也備受關注。邱學強明確指出,領導班子進一步配強,局長由一名副部級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兼任。

多位基層檢察官認為由正廳提升為副部對於最高檢偵辦大案要案會有一定意義,對地方檢察院反貪部門不會有太大的直接影響。地方檢察機關中的反貪部門已經提高半級,未見有明顯變化。另一個原因是對外合作一般以檢察院名義,而非反貪部門名義。

最高檢官方網站資訊顯示,目前最高檢共有兩名副部級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分別為張德利和陳連福。反貪總局現任局長徐進輝並非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記者梳理此前的反貪總局局長履歷發現,大多有地方檢察院或職務犯罪部門任職經驗。1995年到1997年,首任局長羅輯從河南上調,曾任控告申訴檢察廳廳長、貪污賄賂檢察廳廳長。1997年至2002年的5年間,反貪總局局長空缺,先後由副局長戴玉忠、敬大力主持工作。2002年至2004年局長張建南,長期在重慶檢察院工作,曾為該局副局長。2004年至2009年局長王建明,曾任該局副局長。2009年至2013年局長陳連福,由吉林省檢察院上調最高檢,曾任瀆職侵權廳廳長。

何家弘和多位受訪檢察官均向記者表示,反貪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業務。從反貪總局局長的級別和相應業務能力要求看,檢察系統內符合條件的人員並不多。

檢察反貪改革一直在醞釀。何家弘2008年就呼籲組建“大部制的反貪總局,“當時司法改革也考慮過這個事,後來就沒有了消息。據何家弘介紹,今年7月在青島舉辦的大檢察官研討班上,有過關於新反貪總局的討論,但不是重點,“更關心的還是檢察改革中的分類管理,畢竟這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而據另一位學者透露,檢察院反貪體制改革方案一年前就已經著手研究,並上報中央。

反貪困局

地方檢察院的反貪部門更關心反貪總局的改革會帶來哪些新的改變。多位檢察官表示,如果改革只是局限於反貪總局,檢察反貪體系不會有太大變化,改或不改,地方反貪部門對反貪總局的指令都能夠嚴格執行。

據公開資料顯示,省級檢察院已經開始嘗試反貪的“大部制改革。2002年1月,重慶市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局正式成立,為全國省級檢察院中第一個統一辦理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案件的專門機構。2003年,重慶市各級檢察機關統一成立職務犯罪偵查局。天津也於近期組建了職務犯罪偵查局。一些地方單位早在十年前也做過類似嘗試,比如深圳福田區、瀋陽大東區等。

一位元天津檢察官向記者介紹,“市院改革並沒有給基層帶來太大變化,變化主要還是集中在市級檢察院。目前天津基層檢察院反貪部門沒有大範圍推開類似改革。

另一位北京基層檢察官則透露,以前地方檢察院反貪部門改革有過多種說法,但近年基本沒有太大動作。“即使三個部門合併,由於基層瀆職侵權和預防犯罪部門,無論人數還是偵辦能力相對欠缺,也不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當前基層反貪部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職務犯罪偵查受到諸多法外因素影響。程雷分析,在現有體制結構中,前面有紀委辦案、上面有黨委,檢察院是屬地管轄,當地檢察機關負責偵辦當地職務犯罪案件,而查處案件又需要向當地領導報告、請示,如果黨委不同意,案件基本很難辦理。

多位受訪基層檢察官認為,如果省級以下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能夠及時鋪開,減少干預的效果會更加明顯。

十年來,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的數量基本維持在3.5萬到3.9萬之間。程雷說:“職務犯罪案件量上不去,不符合現實腐敗情況,也說明檢察反貪遇到瓶頸。

據瞭解,基層檢察院反貪部門每年的最重要目標就是完成考核任務。考核主要包括查處的人數,以人頭統計,實行打分制。任務數量近年來沒有太大變化,中央看最高檢,最高檢盯省院,省院靠基層,任務一級一級下達。雖然前幾年也有過是否取消以數量定考核的爭論,但目前來看,檢察系統也沒能找到更好的替代方案。

打分機制更為細化。據重慶一份2010年的公開資料顯示,包括立案、起訴不同數額和級別、起訴後不同處理結果等,每一項都有非常嚴格和細密的規定。

一方面是查辦案件的各種現實限制,另一方面是考核壓力,也導致“湊數現象,比如並非屬於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範圍內的人員,應該移送其他機關,最終也可能由檢察機關偵辦,主要是為了應對上級考核。每到年底,未能完成任務的檢察機關備受煎熬。

基層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也逐漸“摸索出一些應對的套路。比如,很少主動偵辦政府工作人員,而是對準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職務犯罪,因為阻力更小。再比如,為了節省人力,一般“立案就要破案,嚴格立案標準,甚至立案的標準基本等同於逮捕和移動審查起訴的標準,擔心立案後當事人不能被判罪,得不到分,也不算任務指標數量。對於基層檢察院而言,這也是現有制度下一種更為理性的選擇。

近年來,檢察院與紀委聯合辦案的情況逐漸增多。推進紀委與檢察院反貪相互銜接的法治化,尤為重要。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資訊回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多位元受訪檢察官向財新記者表示,加強自上而下垂直領導的同時,希望此輪的檢察院反貪改革能從體制上解決基層反貪部門的各種限制和顧慮。

信息化

對於基層檢察官而言,更現實的改革期待是加強不同機構間的資訊共用,提高辦案效率。職務犯罪辦案難持續多年,除受到已有體制限制,另一個關鍵問題是辦案手段和技術不足,效率低。

據一位北京檢察官透露,“辦案手段主要就是靠查詢嫌疑人的各種線索,然後詢問相關人,由於申請流程過於繁瑣,很少使用技術偵查手段。

“我們的主要偵查設備就是照相機和攝像機。一位來自基層反貪部門的檢察官說,“其他地方有的配備了測謊儀等設備,各地也不一樣。

偵辦案件一般會涉及嫌疑人的各種信息,比如房產、銀行、工商等,目前基層檢察院的主要做法還是到各部門一一查實。“由於缺乏資訊化建設,查辦案件的效率極為低下。多位基層檢察官都表達了這一看法,認為當務之急就是加快資訊化建設,尤其是資訊共用。

曾任反貪總局局長的陳連福撰文討論過資訊化問題,相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資訊化工作相對滯後。“2010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將反貪偵查工作常用的資訊化專案分為26種小項,對全國反貪部門偵查資訊化建設情況曾進行過一次專門調查,發現反貪偵查資訊化建設整體水準較低。如果把這次調查表中全部26個專案作為基本建成資訊化的標準,那麼平均偵查資訊化率僅為13.5%,甚至省級院也只有29.1%。

檢察院反貪辦案並非都能夠得到其他部門的有力協助。一位元天津檢察官感歎,“查詢資訊經常會遇到推三阻四的情況,即使其他部門不提供相關資訊,檢察院也拿他們沒什麼辦法。

全國檢察機關反貪資訊化建設各地發展不平衡,發展較好的大多得力於省委或市委的大力協調。資訊化建設相對較差的地區,檢察機關通過嚴格內部審批後能查詢的資訊可能僅限於戶籍、工商等,其他資訊都需要辦案人員實地查詢,耗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尤其是需要跨省調查的一些案件。

在基層,由於缺乏資訊共用,另一個嚴重問題是保密性。檢察機關在立案前會進行初查,搜集各種線索,在熟人關係更強的縣城,很容易走漏消息,甚至剛剛在銀行查詢了相關資訊,當事人就已經得到消息。

偵辦職務犯罪關鍵是確定證據的有效性,如果提前走漏消息,行賄者與受賄者提前達成一致口供,案件就很難查辦。因為交易都是私下進行,或者直接給現金,如果雙方一致咬定錢是借款,檢察機關無法認定就是貪污。基層行賄大多是幾萬或十幾萬,說是借款也在情理之中。據多位元基層檢察官透露,公安機關的資訊資料要比檢察機關豐富得多,從技術和實際操作看,資訊共用並沒有太大難度。

“基層辦案不同於中紀委和最高檢打老虎,我們是在拍蒼蠅。老虎要打,蒼蠅也得拍。一位基層檢察官說。

“大老虎必須嚴打,但檢察系統反貪改革成敗,可能最終還要看能否增加基層檢察反貪的“拍蒼蠅能力。(財新 周東旭 趙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