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用硬币交款而被罚事件引发的争议还在继续。2020年12月29日,广西北海一家汽修店老板因不满法院判决,但又不得不执行裁定,扛4麻袋硬币到法院交执行款。法院认为该行为消极对抗司法工作,当天下达决定对其处罚5万元。
以硬币支付大宗金额的事情几乎每年都会发生。长期关注相关话题的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凡呼吁,全国人大应尽快为货币“有限法偿”立法,限制支付行为中的货币数量。
“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支付行为中,单位币种的数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
图为法院工作人员正在和叶某望就硬币交款一事沟通。左下角为他带来的4袋硬币。图片来自海城区法院
2019年11月,汽修店员工朱某突然收到老板叶某望的微信消息,得知自己因年龄太大被解雇了。此前,朱某在工作时手部受伤,因治疗费用问题双方产生过矛盾。
朱某认为老板是想恶意推卸责任,于是将其起诉至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自己应得工资。
由于朱某在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叶某望认为尽管工作了一年,朱某仍是临时试用工,双方是雇佣关系,因而拒绝支付。
法院一审确认,从工资发放、公司制度上来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9年10月的工资差额700元,以及朱某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640元。叶某望不服,并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7日,北海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下达后,叶某望迟迟不履行。2020年12月25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在未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后,法院查封叶某望名下的奥迪车一辆,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2月29日下午,叶某望带着几名公司员工,扛着 4个装满面值一元硬币的麻袋,共计两万元,到法院缴纳执行款。
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陈法官告知叶某望,这是消极对抗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现在申请人拒绝收这些硬币。同时,针对叶某望的行为,海城区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叶某望的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万元,争议由此引发。
海城区人民法院回复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上已经写明法院“一案一账户”的银行账户,并要求叶某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但叶某望仍故意通过“给硬币”的方式,消极对抗执行工作。
一位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向界面新闻证实,此前一天,叶某望就已经来过法院表达不满,并称明天将会带一堆硬币来,让法院工作人员“数钱数到手抽筋”。
对于争议问题,该法院执行局局长武清华回复界面新闻称,申请人朱某在汽修店工作中遭遇手部受伤,当天是他的妻子过来接收还款。这么重的硬币,申请人当场是无法处理或带走的。这是申请人拒收,不是法院拒收。
据了解,目前叶某望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对处罚结果不服并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长期关注该现象的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凡表示,严格来说,叶某望用硬币支付工资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也有配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例中,法院处罚决定适用的就是‘其他方法’这一款,所以法院也不违法。”魏凡表示,这只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关于此次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依据,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际上,用硬币发工资的事情几乎每年都会发生。
魏凡认为,法院如何面对用硬币交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细化要求,比如“不允许使用硬币做执行款”。但这种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狭窄,无法应对目前数字支付已经普及的现代社会。只有建立“有限法偿”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支付行为中,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我国澳门1995年颁布第7/95/M号法令,在任何支付中,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100以上之硬币。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也有类似的规定。我们现在实行的相当于无限法偿,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假币,拉一车硬币支付也是合法的。”魏凡说。
有观点认为“有限法偿”是判例法地区的经验,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并不适用。魏凡认为,即使是判例法的地区或国家,也是通过法令,将“有限法偿”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给全社会的,这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不冲突。
魏凡呼吁全国人大应尽快研究出台此类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恶意使用大宗硬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