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新冠肺炎疫情推迟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如何改革完善我国传染病防控体制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坚持生命至上,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完善传染病直报和预警系统,坚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
界面新闻据公开信息统计,截至目前至少已有14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今后传染病防控的需要,这也呼应了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工作安排。
2003年SARS疫情发生后,中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立法滞后的问题暴露出来,随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应运而生。但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相关法律的缺陷再次显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此前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湖北“疫情上报第一人”张继先医生在12月27日将其发现的情况报给医院,随后医院上报给区疾控中心,再层层上报到武汉市、湖北省,随后各级再逐级到医院考察,“按照现有的制度,这些程序并没有问题。”
“但层层考察再层层上报,整个过程耽误了很多时间。”张伯礼认为,“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地方有权直报,甚至直报到中央。”他建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作出相应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注意到,关于疫情信息发布的主体、发布时机及信息标准,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规定不一致之处。
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3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2款规定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经过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45条将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建议劝告等,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政府的应尽职责。
刘守民建议统一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预警和发布规定。一是将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一致;二是区分日常防控和应急防控,建立不同的信息发布机制;三是将传染病信息发布的决定权交还给政府;四是在“条”和“块”上厘清信息发布相对集中和分散的责任关系;五是明确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标准等。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消化内科主任王江滨介绍,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发现甲类传染病时方可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等措施,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丙类三类,共39种,而甲类传染病只是指鼠疫和霍乱。对此她建议,应赋予医疗机构对突发不明的、传染性极强的传染病“强制隔离权”。
王江滨还建议,应将发布传染病预警的主体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扩大到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甚至地级市,为传染病防控赢得宝贵的时间。
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不仅关乎政府作为,也与公民的规范行为不可或缺。全国人大代表、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注意到,目前在法律层面,对防控传染病缺少公民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亟需修订。
胡季强建议,传染病防治法应新增公民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与义务条款,对公民出行、在公共场合聚集时佩戴口罩,配合检疫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出硬性要求,并对刻意隐瞒重大传染病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平台。
新冠肺炎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魏定梅担任贵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疫情监测管控救治组副组长,贵阳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疫情监测管控救治组组长,主要负责疫情监测管控救治工作。
结合“抗疫”期间的感受和思考,魏定梅在今年两会上将提交《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议》,其中包括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对疾控机构的权限和职能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合理制定保障措施,加强公共卫生体系人才建设,激发疾控队伍活力。
此前,国新办新闻发言人袭艳春介绍,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代表委员结合各自领域和防控一线的经验,在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更好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科技研发攻关、强化数字信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提案达400余件,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大量宝贵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