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历史建筑在合理利用中焕发生机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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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

征求意见稿,就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出了诸多新要求。如扩大保护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确立保护对象登录前的预保护机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等。这其中,首次明确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进一步打开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想象空间”,更让人眼前一亮。

可转让、出租,表面看似乎与历史建筑保护存在冲突,但实际上,在保护中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中实现更好保护,也是世界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的通行做法,甚至有“最好的保护就是再利用”之说。

比如,众所周知,欧洲不少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建筑,依然在被正常使用和修缮,并非一味封闭保护;在我国其实同样如此,较具代表性的是一些知名古镇、古建筑群,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也在被妥善利用,一些甚至成为经营性场所,而不仅是充当展示作用。就效果看,那些被合理利用的历史建筑,往往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故宫学院院长单霁翔前不久就表示,保护古建筑不是要长期封闭,而是正常使用、修缮,它才会健康。这里的健康,其实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古建筑被合理利用,持续发挥正常功能,其缺陷也能被更及时发现,而通过恰当利用,其保护也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保障,所以实体意义上将更少被破坏,更“健康”;另一方面,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恰恰在其合理利用以及与现实的“连接”中体现得更充分,释放出更强的生命力,是文化价值上的更“健康”。

说到底,允许转让、出租,就是要赋予历史建筑保护与合理利用更多的可能性。现实中,一些历史建筑产权仍在民间,但往往个人的保护力量有限;而另一边,历史建筑保护若全部依靠政府之手,也难免力有不逮。允许转让、出租之后,则可有效减少这方面的现实困境,为保护与利用增加更多灵活性,最大化顺应现实需要。对于拥有3000年建城史、853年建都史,古建众多的北京城,尤其如此。

当然,允许转让、出租,归根结底是要为保护服务,要建立在科学、具体的规范约束之上。比如,转让、出租首先要以明确产权为前提,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不动产信息登记;而哪些可以转让、哪些可以出租,也宜采用分类管理;另外,转让、出租后对应的保护责任,在各主体间如何进行新的分配,也须有细化的标准,避免衍生出责任盲区。

更重要的是,转让、出租后到底如何合理使用,要有严格而科学的约束。如征求意见稿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注重整体风貌保护,规范利用底线和边界,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这里面的“底线”“边界”“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等要求,就有必要细化到具体的指标、标准,并在转让、出租环节充分告知。

保护历史建筑,绝不是要将它们“藏在深闺”“束之高阁”。明确允许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就是要让它们获得更好的“开放式保护”,并由此焕发新的生机。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中提到的“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培育街区自我发展、自我更新能力”等,也体现了这一点。所以,期待北京历史建筑保护领域的这项新突破,能制定好标准、规范,并科学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