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回應《紐約時報》:我們沒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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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前夕,任何風吹草動都可能影響IPO的成敗。而正值上市關頭的阿里巴巴昨日被美國主流媒體《紐約時報》“揭秘其公司背景。

《紐約時報》發表文章《阿里巴巴上市背後的“紅二代贏家》,稱阿里巴巴股東中充滿權貴資本,三大私募基金——博裕資本、中信資本和國開金融在2012年參與了普通股認購,而阿里巴巴並未詳細說明這些投資公司擁有的深厚的政治背景。

報導還提到,新天域資本也認購過阿里巴巴的股票。

於是,阿里巴巴坐不住了。昨晚,其官方微博發表聲明稱, 市場是其唯一的背景。 並回應該文章對阿里巴巴個別股東進行了錯誤的描述及個人傾向明顯的推斷。“對於外界強加於公司的各種“背景,我們以前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需要!

聲明中,阿里巴巴解釋了當時的具體情況:

2012年9月,為增資回購雅虎所持股票,我們完成了債務、股權及可轉換優先股融資計畫。76億美元的融資,堪稱中國規模最大的私人企業融資。當時由於全球資本市場低迷,國內外敢於投資阿里的PE非常少,而博裕資本,中信資本與國開金融三家專業公司基於對阿里的信任、理解以及信心作出的舉動,體現的是今天的人們不能在當下理解的勇氣和專業度。

阿里巴巴稱,這三家公司與中投、淡馬錫,銀湖等其他投資人以同等價位和條款參與融資,他們不再合夥人制度中充當任何角色。此外,其還強調,這些資訊是此前披露過的歷史資訊。

其還公佈了這三家PE的持股比例。截至2014年6月30日,博裕資本,中信資本及國開金融通過其所管理的金融實體分別持有0.55%,1.1%和0.47%的普通股。

阿里巴巴今年將在紐約完成IPO,其市值預計達到2000億美元,按此來算,上述三家PE所持有的股票價值將超過40億美元。

附聲明全文:

今天,《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對阿里巴巴個別股東進行了錯誤的描述及個人傾向明顯的推斷。我們對這篇文章基於自我立場上的推斷和想像,以及一些媒體屢次三番關於阿里巴巴的“背景論強烈反對。

我們理解個別國際媒體對中國社會和企業習慣性的懷疑和判斷,但是,今天,全球社會都要開始適應一個事實:中國可以而且已經誕生一批成長於市場並完全服務於市場的國際化的大型企業。

我們曾多次表述我們對這個時代的感恩與敬畏。我們在此也再度申明公司的立場:我們唯一的背景只有市場。對於外界強加於公司的各種“背景,我們以前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需要!

此外,我們再次強調,阿里巴巴的一切資訊披露都是嚴格遵循招股書要求和原則,力求企業發展的公開與透明,並為此負法律責任。

阿里巴巴集團

附錄:阿里巴巴“背景論的歷史資訊披露情況

2012年9月,為增資回購雅虎所持股票,我們完成了債務、股權及可轉換優先股融資計畫。76億美元的融資,堪稱中國規模最大的私人企業融資。當時由於全球資本市場低迷,國內外敢於投資阿里的PE非常少,而博裕資本,中信資本與國開金融三家專業公司基於對阿里的信任、理解以及信心作出的舉動,體現的是今天的人們不能在當下理解的勇氣和專業度。

融資計畫當時獲得媒體充分報導,阿里巴巴集團亦在交易完成時發佈了新聞稿。融資的參與方已在2012年的新聞稿中披露:

“八家國際銀行–澳新銀行、巴克萊銀行、花旗銀行、瑞信、星展銀行、德意志銀行、瑞穗銀行及摩根士丹利,為該交易提供了10億美元的債務融資,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作為唯一一家來自中國的銀行,為交易提供10億美元的債務融資。

“參與這次普通股認購的首席投資機構為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中國兩家領先的私募股權公司博裕資本和中信資本,以及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旗下負責股權投資公司國開金融。另外,現有股東包括銀湖、DST全球和淡馬錫控股亦以參與投資增持了普通股。

在融資完成之後,阿里巴巴集團CFO、集團董事蔡崇信表示:“過去幾個月,我們親眼目睹了全球金融市場的低迷,尤其是對中國的互聯網企業。在如此困難的大環境下,我們可以融到這些資金,充分體現了我們的市場領導地位,投資者和金融合作夥伴對阿里巴巴集團未來的信心,以及對集團管理團隊的信任。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

·上述三家公司都是中國著名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並由經驗豐富且備受推崇的私募股權專業人士經營;

·上述公司與其他各個公司,其中包括中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的主權財富基金和股權融資的最大主要投資者),淡馬錫,銀湖和DST全球,以同等價位和條款參與了同一輪股權融資;

·截至2014年6月30日,博裕資本,中信資本及國開金融通過其所管理的金融實體分別持有0.55%,1.1%和0.47%的阿里巴巴發行在外的普通股;

·我們2012年股權融資的參與者在阿里巴巴的管理層面、董事會、或是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中不充任任何角色。

備註:以上陳述不是在美國發售股票的要約,因為該等要約只能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備的包含於註冊登記書中的招股書進行。在適用時,招股書將會披露關於公司及管理的詳細資訊,以及財務報表。有關股票在該註冊登記書生效前不得出售或是提供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