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評論|巴黎氣候協議:中國的四個關鍵詞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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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氣候變化關乎人類未來,世界目光正聚焦巴黎。對於各方期待的巴黎協議,中國有哪些希望?國家主席習近平30日在巴黎大會開幕式發表重要講話,其中的四大關鍵詞清晰描述了中國對巴黎協議的願景,也明確表達了中國對全球氣候治理的主張,為推動氣候談判前行注入了新的政治動力。

【綠色發展】

——“巴黎協議應該有利於實現公約目標,引領綠色發展。”

應對氣候變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不是限制經濟發展,而要促使經濟向綠色、可持續的方向轉型。

在這方面,中國不僅有明確認識和堅定決心,更有切實行動。比如大規模推廣太陽能和風能等技術、減少主要大氣汙染物、制定節能減排目標、推行新的煤炭資源稅等。

經過多管齊下努力,近年來,綠色發展理念在中國已經深入人心,綠色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成績斐然。中國行動不僅沒有止步於此,還進一步將綠色發展提升到戰略高度,列為“十三五”時期五大發展理念之一。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日前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中國已經成為促進低碳發展和綠色增長的執行者和創新者。”而這將不僅幫助中國減輕環境和資源壓力,“還將向世界其他國家表明:走上一條更加可持續、環境友好型的新的發展道路是可能的”。

【廣泛參與】

——“巴黎協議應該有利於凝聚全球力量,鼓勵廣泛參與。”

這種廣泛參與,不只限於各國政府,更應調動企業、非政府組織等全社會資源。

其實,企業的參與本就是應對氣候變化全球行動的應有之義和重要組成。今年9月習主席訪美期間,除了兩國有關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有關能源合作的多份“大單”也令人矚目。比如中國核工業集團與美國泰拉能源公司簽署的第四代核電廠開發協議。企業參與讓推動清潔能源利用、應對氣候變化的政治共識落到實處。

對於這份“共同責任”,許多企業界人士也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並積極響應。就在巴黎大會第一天,比爾·蓋茨、馬雲等全球知名企業家宣布成立“突破能源聯盟”,籌集巨資開發清潔能源。

同樣,非政府組織也是氣候議程的重要參與者和推動方。法國總統奧朗德28日就專門會見了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努力的14個非政府組織代表,後者提交了關於達成一份“雄心勃勃”和“公平”氣候協議的建議。

【行動保障】

——“巴黎協議應該有利於加大投入,強化行動保障。”

發達國家對於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支持和相關技術轉讓,應該是這種投入和保障的重要內容。

工業化兩百多年的排放,讓發達國家欠下大量“氣候債”。而由此導致的氣候變化後果,卻要由面臨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消除貧困等挑戰的發展中國家承擔。為糾正這種不公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規定,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以幫助後者應對氣候變化。

盡管有《公約》及相關協議,但發達國家的積極性和落實情況很不樂觀。比如,一些發達國家聲稱已“基本兌現”2012年之前的資金承諾,但實際上他們只是將原有資金重新“包裝”,以氣候變化援助的名義提供。至於到2020年達到每年1000億美元的目標,目前尚存巨大資金缺口。

正因如此,資金支持和技術轉讓,一直是歷次氣候談判的核心難點。解決發達國家出資機制和落實時間表,不僅是本屆大會的重要議題,也符合全球對巴黎協議的期待。

【務實有效】

——“巴黎協議應該有利於照顧各國國情,講求務實有效。”

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務實有效”是目標,各國國情是基礎。

作為氣候談判的基石,《公約》明確指出,與有義務率先減排的發達國家不同,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消除貧困為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事項”,因此發展中國家可根據各自國情,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自主采取力所能及的減緩和適應行動。這也就是氣候談判“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然而在氣候談判中,一些發達國家刻意強調“共同”而試圖抹殺“區別”,讓發展中國家承擔超出“公平份額”的責任。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近日就表示,從本次大會預備會的情況來看,依然存在的分歧主要是針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如何體現。

必須指出,承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歷史責任、發展階段、應對能力等方面的不同,堅持和遵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應該是達成巴黎協議的重要基礎,也是這份協議“公平正義”屬性的基本保障。

正如習近平主席所指出的,巴黎協議不是終點,而是新的起點。這將不僅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新起點,更將是探索人類可持續發展路徑和治理模式的新起點。而四大關鍵詞所包含的中國智慧,將是對這一探索之路的重要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