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祎鑫 通讯员 刘美玲
“逃亡在外,我没睡过一个安稳觉,没吃过一顿安心饭,连老母亲临终也没能见上最后一面!迷茫之中,敦促投案公告唤醒了我,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是唯一出路……”2019年8月,10年前跳楼逃出“办案点”潜逃的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李胜林向组织主动投案,结束了10年颠沛流离的逃亡生活。
把审判权当成了自己随意把玩的“如意棒”
“在益阳,我是老大!”这是李胜林酒后的口头禅,暴露出他思想深处严重的官本位思想,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李胜林把神圣的审判权当成了自己随意把玩的“如意棒”,在案件审判中为所欲为。
2004年2月,某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因犯受贿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不服一审判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的妹妹蔡某将一万元现金夹进一审判决书中,并找到时任分管刑事庭的副院长李胜林,表达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诉求。
蔡某走后,李胜林将1万元现金据为己有。十天后,蔡某再次找到李胜林,透露出“最好判成缓刑”的诉求。
“案子事实证据不是很全,要改判还需努力,不过也不是完全没希望。”对李胜林这一番寓意深长的话,蔡某心领神会,当即又塞给李胜林2万元现金,恳请审判时给予“特殊照顾”。
“这么大一个案子,有期徒刑改判缓刑,3万元太‘便宜’了。”内心贪婪的李胜林以“儿子店铺缺少流动资金”为借口,暗示蔡某再次送来2万元现金。
2004年5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受贿案,在时任分管刑事庭副院长李胜林的干预下,最终判定,王某以受贿未遂罪,将一审判决结果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事后,蔡某又给李胜林送上1万元感谢费。
尝到权力带来实惠的李胜林,在贪欲的支配下,通过权力寻租违规手段,恣意玩弄手中“如意棒”,并把贪婪的目光锁定在相关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和下属等群体。2002年至2005年,李胜林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收受案件相关人员礼金共计22万元。
在审判机关深耕多年的李胜林,熟练掌握了司法判决的“弹性”技能,并总结提炼出了自己的“秘籍”。
“我关照的案件有三类:一是刑事案件,主要是改判,送了钱的个案我会提前和审判长打招呼,签发时提出意见,达到其诉求;二是经济和民事案件,向有利于行贿者的角度判决;三是执行案件,通过不追查账户资金、加快执行速度、出面调解等方式关照行贿者。”李胜林在归案后,透露了自己干预司法判决的“套路”。
然而,李胜林精心设计的“套路”,最终还是将自己牢牢套住。
2008年4月,从事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商人刘某因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调查,牵出了李胜林收受刘某5万元贿赂的线索,由此,自作聪明的李胜林进入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视野。随后,李胜林失联,2008年5月,益阳市纪委责成市中院党组找回李胜林接受调查,并停发其工资福利。2008年12月,李胜林回到益阳,益阳市纪委责令李胜林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主动交代清楚违纪问题,但李胜林一直心存侥幸。
跳楼逃出“办案点”成为流浪者
2009年2月,益阳市纪委对李胜林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对其采取审查调查措施。4月1日,陪护李胜林的工作人员增加至三名。这一变化,让李胜林有了不好的预感,他隐隐觉得自己可能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被移送,将来就得在监狱里过下半辈子了……”
当时的办案点条件简陋,监管设施不健全,李胜林左思右想,决定铤而走险。
“我要上厕所。”4月1日下午1点,李胜林提出要求。到卫生间后,李胜林装作解裤子,并拧开水龙头。然后,趁工作人员不备,他拉开房门冲出走廊,直奔二楼西侧阳台一跃而下,狂奔到办案点附近的山林里藏了起来。
事发后,办案人员兵分两路追赶。有关领导赶到现场指挥追捕,迅速封锁了益阳市各主要交通出口及周边通道,组织公安干警对事发核心区域进行拉网式大围捕。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加上当天的暴雨天气影响,没能追踪到李胜林。
暴雨中,李胜林在山上熬过一夜后继续逃亡,从山上到地下室、再到偏僻的乡下……直到风声过后,他与岳阳的亲戚取得联系,亲戚开车到益阳,将他接到了岳阳。
2009年5月,公安部发出B级通缉令,益阳市公安局悬赏5万元抓捕李胜林。高压追逃下,他逃亡的日子并不好过。
“我学会了做饭,烧的是藕煤,吃的是青菜,怎么简单怎么来。除了买生活必需品,一般不出门,天黑了才敢去楼下小超市买菜……”回忆起逃亡生活,李胜林感慨万千。
据李胜林交代,外逃期间他借住在岳阳一名长期在外打工的亲戚家中。住的是楼顶的杂物间,仅有8平方米,除了木板床、换洗衣物、煤炉,只剩一盏5瓦的灯泡。白天不开灯时,杂物间十分阴暗、压抑,久而久之,李胜林渐渐习惯了待在黑暗里,因为看不清,无形中给他一种踏实感。为了让自己“失联”,李胜林整整两年没使用手机,逢年过节连家人也不敢联系,“唯有6元一斤的旱烟排解孤独”。
在强大的政策感召和家属亲情感化下主动投案
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监委审理的李胜林案相关案卷。
尽管李胜林玩起了“猫躲躲”,但追逃工作始终没有停止。
2018年1月,益阳市监委、市追逃办成立后,李胜林案被列为重点案件,市公安局将李胜林列入网上追逃名单。2018年8月,李胜林案移交至桃江县监委办理。
2019年8月10日,办案人员获悉李胜林母亲因病去世的消息后,及时调整追逃策略,决定通过旁敲侧击的办法,敦促李胜林主动投案。于是,办案组千方百计联系上了李胜林姐姐,向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家属主动配合,劝导李胜林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最终,在强大的政策感召和家属亲情感化下,李胜林放下思想包袱、摈弃侥幸心理,主动向组织投案。
“我的活动范围只有方圆100米,身份证不敢用,朋友不敢交,每次听到警车呼啸,大气都不敢出一口,生怕警察来抓我。”回忆起逃亡生活,李胜林痛心疾首,悔不当初,并含泪写下了《我为什么选择投案自首》的忏悔录,警醒在逃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才是唯一出路。
2009年4月1日,李胜林出逃。4月29日,被撤销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5月12日,因受贿、在组织调查期间出逃被开除党籍。2019年8月,李胜林主动投案,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接受监察调查。
经查,李胜林在担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期间,违反廉政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2万元;涉嫌受贿犯罪,2002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案件相关人员人民币22万元。2019年8月,李胜林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组织掌握的问题。2019年11月,益阳市监委给予李胜林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