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雪医疗事故案”终审宣判:撤销原判,医生无罪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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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备受关注的福建“李建雪医疗事故案”迎来终审判决。2020年6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建雪无罪,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刑事判决。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省长乐市医院顺产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3年1月,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当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 ,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

界面新闻此前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后离原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

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

陈某分娩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赶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有生命危险,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但未能挽回陈某的生命。​公诉机关认为,李建雪在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李建雪在一审时曾当庭辩称,自己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但在参与抢救和留在产房继续观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始终按照上级医生的指示进行诊疗。​

2019年6月26日,该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充分发表意见,并围绕死者基本病情的诊断是否有误、抢救措施是否有力、李建雪是否应承担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邓利强指出,李建雪的行为有疏失,但并不是不负责任,“李建雪有两次离开是去写病历。在她判断病人病情平稳时,也有打电话给医生前来查看情况,并不存在脱岗、未对产妇进行处理的情况,(她)一直在观察病人。”

据了解,在此次事件善后中,2015年2月,长乐市医院已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

据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李建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对于终审判决结果,李建雪并没有予以过多回应,她告诉界面新闻,按照法定程序,检察院还有可能在一个月内提起抗诉,所以她暂时不便过多发声。

此前一审结束后,李建雪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目前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

李建雪的辩护律师、中华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6月11日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社会应该客观、公正、理性地去看待医疗行为中不良后果的发生,并不是所有的不良后果都构成医疗事故罪,并不是都需要去追究医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6月11日下午,中国医师协会针对李建雪被宣判无罪也表示,应该看到医疗是有风险的,对于医疗风险,医方有义务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但当医疗不良结果出现后,尊重医学科学本身的规律和医师的专业行为是这个社会应有的理性,“李建雪案件的判决就是理性判断的结果,我们期待在今后的医患之争中医患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司法机关能够理性平衡,这就是医患之幸和社会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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