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綜合媒體報道,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於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堪稱“史上最嚴”。今後,明星代言各類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等,在新廣告法中將受到限制。
禁10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
隨著“爸爸去哪兒”等節目的熱播,一眾影視綜藝童星的身價暴漲。當紅童星接廣告接到手軟,原因之一是幼兒產品市場需求大,需要與其產品形象定位符合的童星進行代言。而新廣告法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據了解, 禁止10歲以下童星代言,一方面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亦因為童星欠缺獨立判斷事物的能力。
保健食品對明星說不
根據新廣告法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允許代言。因為這些都是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由於人體的獨特性,作用於某個人有效並不代表對他人有效,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本身不具有科學性。
同時,新廣告法在總則中明確:“今後,違法發佈虛假廣告,將被處以廣告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亂發短信廣告,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彈窗廣告須有一鍵關閉,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絡,違反規定可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男明星不可代言女性用品
汪東城、羅志祥、陳柏霖……不少男明星曾榮登“大姨夫”之位,代言女性用品衛生巾、衛生棉條等,而新廣告法實施之後,“大姨夫”們再也江湖難見了。
根據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因為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的主要作用就是為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如果本身都沒有使用過商品或者接受過服務,其推薦和證明將不能代表其獨立的意見。要求廣告代言人必須先行體驗,可以提高其責任意識,也符合廣告真實性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