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日前在中国银行保险报撰文指出,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由于其规模、复杂性和系统关联性,一旦遭遇经营困难或者经营失败,可能给金融体系稳定和实体经济运行带来的损害程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强调监管“匹配性”(Proportionality),即监管要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相适应。
谈及从系统重要性视角加强差异化监管的考虑,曹宇表示,下一步,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风险特征,全面准确识别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对其提出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将有利于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健运行。
一是结合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风险特征,全面准确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我国金融市场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业按资产规模计算排名世界第一,银行业机构数量超过4500家,在金融业总资产中占比超过95%,中小银行市场份额占比超过60%,有196家银行按一级资本进入全球前1000家银行。
“因此,有必要按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机制,充分运用监管判断,将具有较强业务关联性和风险外溢性的金融机构纳入系统重要性监管范畴,在附加资本、杠杆率、流动性、逆周期措施以及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压力测试、数据治理、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文章称。
二是强化分类监管,防止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传染扩散。近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业务跨区域、跨市场、跨业态的特点十分突出,单一机构的区域性和系统性影响急剧上升,风险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和传染性。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问题金融机构案例表明,在经历同业、理财、表外等高风险业务野蛮发展,影子银行业务和交叉金融产品迅速增长后,金融机构的关联度和脆弱性大幅提高,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关联度也在增加。一些中小银行在负债端过度依赖同业融资,在资产端同业投资占比过高,其风险外溢足以超越其经营区域。
文章称,对于这些暂时可能未达到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标准的机构,应基于前瞻性、全局性的视角,将其适当纳入宏观审慎视野,参照系统重要性监管框架,强化监督管理。
三是压实各方责任,完善风险处置框架。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顶层设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处置授权、处置工具、程序和分工、资金来源等方面仍需更明确的制度化安排。下一步,需要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
四是统筹考虑多方配合,强化跨业跨境监管协调合作。金融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要从更广的范围、更前瞻的思路加强监管合作。在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方面,要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监管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国别框架与国际准则对标接轨。
“除了银行业,还要统筹考虑保险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化解,及时识别评估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甚至私募基金等机构的系统重要性。要将系统重要性作为确定监管强度和配置监管资源的重要考虑,落实差异化监管,对所有可能因经营失败而严重影响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机构,都要加大监管强度和深度,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文章显示。
五是把握监管的节奏和力度,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审慎监管不是机械化的过程,同样应当体现逆周期性。监管政策要保持充分的弹性和灵活性,在维护金融稳定、保持银行保险体系稳健和维护实体经济运行之间保持适当平衡。在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同时,需要积极培育金融市场和丰富资本补充及损失吸收工具,评估银行资本补充的压力和支持实体经济的需要。应当定期审查评估框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动态把握分组和附加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