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将获332万元国家赔偿:交给母亲保管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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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男子张志超被羁押15年后再审改判无罪,2020年10月19日,界面新闻从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张志超将获得约332万元国家赔偿。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对界面新闻表示,张志超将于10月20日上午,前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字领取国家赔偿金。这332万元国家赔偿中,包括188.9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约133万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此,张志超予以证实,“我觉得谁也不会用自己15年的青春来换这些赔偿,这些赔偿也弥补不了我这15年失去的自由和遭受的屈辱与痛苦。”张志超表示,从今年6月份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至今已过去四个多月了,中间有过一次延期,也和临沂中院法官有过见面协商,最终商定赔偿金额是332万元。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尸体在学校一男生洗刷间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被以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因犯包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张志超在服刑期间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申诉被屡次驳回后,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被告人张某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张志超案再审的代理律师王殿学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最高法做出再审决定的关键,在于此案存在诸多疑点。该案不仅物证稀缺、口供矛盾,证据上也有种种漏洞,且在侦查阶段,张志超是在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

经过六次延期之后,2019年12月5日,张志超涉奸杀案再审一案在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方山东省检察院在庭审中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山东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撤销此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此后在6月1日,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枫接受张志超的委托,正式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申请国家赔偿总计788.9万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万元。

最终,张志超将获得332万元国家赔偿,他表示将会把赔偿款交给母亲保管,“因为它不仅仅是对我的一个人补偿,更是对我母亲这么多年遭受伤害委屈的补偿,也是对她的一个保障”。对于下一步的打算,张志超明确表示,希望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