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为“救援令”让路,无损司法威严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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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月17日,山东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封特殊的申请书,申请人是山东某公司员工刘某。据悉,刘某被抽调为“山东援建黄冈突击队”成员,不日将奔赴防疫援建一线从事传染病医院建设工作,但法院之前的“限高令”使他无法乘坐飞机前往湖北抗疫一线,特此申请暂时解除对他的限高措施。执行局收到申请书后,当天即解除刘某的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畅通了被执行人的救援之路。

一边是“限高令”,一边是“救援令”——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刘某被抽调参加“山东援建黄冈突击队”,就等于接到了一道紧急“救援令”。当“限高令”和“救援令”在被执行人刘某身上发生交集和冲突时,当地果断决定暂缓执行“限高令”,让“限高令”为“救援令”让路,这也彰显了司法抗疫理性。

都知道,“限高令”是法院对严重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既是约束和惩戒,也是教育和催促,能倒逼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认定的相关给付义务。

但“限高令”限制的是不必要的消费,是不利于执行工作的消费。而被执行人因为要参加“山东援建黄冈突击队”奔赴抗疫一线援建传染病医院而进行的航空消费,是紧急、必要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不应该在“限高令”的限制范围之内。

从这个层面来讲,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刘某的“限高令”,为刘某乘坐飞机赶往湖北抗疫一线开通绿灯,既是对“救援令”优先序的正确理解,也是对“限高令”的非僵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暂缓执行“限高令”只是临时的、短期的,并不是解除“限高令”。当被执行人的“救援令”执行完毕,没有了紧急救援的任务和情由,“限高令”就会继续恢复效力,相关的执行工作也会恢复到正常的压力,被执行人的相关给付义务不会消失。

本质上,“限高令”为“救援令”暂时让路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效果也没有影响。最高法近日已经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乘坐飞机赶赴抗疫一线救援是“战疫”刚需,法院批准“限高令”为“救援令”让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法律依据可循。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阶段,尤其是湖北正处于决胜阶段,法院针对身背“限高令”但急需赶赴抗疫一线抗击疫情的被执行人,做出“限高令”为“救援令”让路的司法决定,也是向抗疫一线输送了一分力量。说到底,“限高令”为“救援令”让路,既体现司法温度,也无损司法威严。

□李英锋(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