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常健:走向更全面、更公平經濟和社會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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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6日電

署名文章:走向更全面、更公平的經濟和社會權利保障

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

常健

人權中的經濟和社會權利,主要包括工作權利、基本生活水準權利、社會保障權利、健康權利和受教育權利等。結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關於食物權的第12號“一般性意見”(1999)有關條款的含義,國家保障這些權利主要通過三個層面,即尊重、保護和實現。尊重主要是指不干涉公民的自由選擇;保護是指防止和懲處侵犯權利的行為;實現是指協助或直接提供相應的物質和服務來滿足權利需求。其中,實現又可包括便利和提供兩個方面。

新中國成立以來,政府在促進和保障經濟和社會權利方面,大體經歷了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其主要特徵是政府採取積極的保障措施來促進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實現。面對當時經濟發展水準低下的現實,政府直接生產、提供和分配相關的物質和服務,使公民的各項經濟和社會權利得到基本的滿足。

改革開放以來進入第二個時期,其主要特徵是政府更加尊重個人的自主選擇。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相同步,國家更加尊重公民在經濟和社會權利方面的個人意願,給予個人更大空間自主選擇權利的實現形式。例如,在工作權利方面充分尊重公民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在健康權利方面尊重公民自主選擇就醫機構的權利;在社會保障權利方面,公民可以自由地選擇各種商業保險,等等。

近些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國家在經濟和社會權利保障方面的原有投入日益難以滿足實際需求;收入分配差距的逐漸擴大也表明單純依靠市場方式無法平等滿足普通民眾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實際需求,弱勢群體迫切需要更充分的經濟和社會權利保障。針對這種新的形勢,國家保障經濟和社會權利的戰略重點又顯示出新的變化:在充分尊重公民自主選擇的同時,採取更多的積極措施來保障各項經濟和社會權利的普遍和平等實現,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使最急需得到保障的社會群體得到更加切實的權利保障。它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在經濟收入分配的總體戰略方面,為改變國家經濟增長快於居民收入增長的狀況,國家提出要實現居民收入與國家經濟的同步增長,努力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2013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價格因素)的實際增長率比中國人均GDP(扣除人口自然增長因素)的實際增長率高出1個百分點。同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實際增長率比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長率高出城鎮2.3個百分點。

在工作權利保障方面,政府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大力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產業和企業,並採取各種促進就業的措施,城鎮登記失業率連續多年保持在4%左右的較低水準。國家努力消除對農村勞動者限制性的就業政策障礙,建立健全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2011-2013年分別有25個、25個和27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調增幅度大大超過同期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幅。《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拖欠問題突出的建築領域普遍建立了工資保證金,發生拖欠問題較多的市縣探索建立應急週轉金,以及建立建築總承包企業負責解決分包企業欠薪責任制度。

在受教育權利保障方面,國家農村義務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連續保持年均增長20%以上。政府明確了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的政策,推動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在公辦學校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隨遷子女在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意見》,已有30個省(區、市)向社會公佈了實施方案。政府還實施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所有農村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均享受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

在基本生活水準權利保障方面,政府大力實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推進五大類棚戶區改造。住房保障制度由僅覆蓋城鎮戶籍家庭擴展到覆蓋全部常住人口。截至2013年底,全國累計解決了3600多萬戶城鎮家庭的住房困難。

在社會保障權利方面,國家基本建立起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2010年以來連續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面不斷擴大,基本醫保制度基本實現了對城鄉居民的全覆蓋。

在醫療健康權利保障方面,已有700多所縣級公立醫院開展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的綜合改革試點,取消15%的藥品加成;政府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並實行零差率銷售,已擴大覆蓋全國80%以上的村衛生室。城市醫院與農村醫院建立了對口支援關係。

以上各項進展反映出中國在“尊重、保護和實現”經濟和社會權利方面已經進入一個新時期:國家不僅尊重公民自主選擇權利的實現形式,通過各種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和懲治侵犯公民經濟和社會權利的行為,而且採取積極的措施為實現公民的經濟和社會權利提供物質和制度保障。這種發展趨勢有助於公民的經濟和社會權利得到更加全面和公平的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