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遂宁首个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引发广泛关注。
案情是,2016年11月11日,李女士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经过油坊中街时,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女儿,经抢救无效当晚去世。由于久未找到抛物者,女童父亲将事发地整栋楼住户告上法庭,时隔4年终于宣判。船山区法院认为,包括底层门面经营者在内的整栋楼住户都有可能是加害人,判决每户赔偿3000元。
虽然李女士一家终于获赔,但这栋楼的绝大多数住户想必都因此感到委屈。谁都知道,该球只能出自一人一户之手,因未找出凶手就让整座楼住户担责,的确令人难以接受。报道说,已经有住户提起上诉。当然,不管是现行侵权责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赔偿,根据法律也只能这样判。
当然,这样的判决引发一定的争议也可以预见。从同情受害人的角度来说,在真凶归案之前,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赔偿,一定程度上可以抚慰失去孩子的父母亲;而从无辜住户的角度看,因为别人的错误而买单,不免因此而不平。但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主要是遵循了公平原则。否则,让受害人一家承受既失去孩子、也找不到真凶的全部损失,则更有失公平正义。
当然,“全楼赔偿”远不是公平正义的终点。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对侵权责任法单纯的“连坐式”补偿规则打上了三个“补丁”:第一,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第二,明确公安等机关有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义务;第三,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查清责任人后享有追偿权。这些“补丁”意在将“全楼补偿”规则的运用降到最小可能,进而纠正所谓“连坐”的消极后果。
另外,从刑事追责的角度看,这一案件也不会因此判决而终结。高空坠物、抛物把人砸死砸伤涉嫌刑事犯罪,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2019年最高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故意从高空抛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一意见解决了以往司法机关法律适用模糊的难题,强化了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追究。同时,为了尽最大可能防止出现无辜者受牵连的情形,《意见》也特别强调,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成立调查组,展开了一系列的侦查,如调取附近视频、逐户排查、提取指纹和DNA、开展技术对比等等。此案一直拖了4年才判决,也侧面表明追查真凶之难。
但无论是从民事还是刑事的角度看,这一案件都不会止于“整楼赔偿”。这种不够完美的判决、涉事住户的委屈,对侦查机关来说,更是一种督促,督促他们坚持追凶,让真凶伏法并返还无辜者的“垫款”。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和侦查手段不断进步,侦破这类案件也会越来越容易。近来,一些一二十年前的“无头案”都最终侦破,对于这种嫌疑人范围相对确定的案件,更有理由相信早晚会侦破,只要侦查机关持之以恒地努力。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