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学者:虐待罪不是家庭成员间犯罪的避难所,否则还会出现...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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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22岁女子方旸遭丈夫及公婆殴打致死案被发回重审。一审中,山东禹城市法院认为,方旸丈夫及公婆对待不能生育的儿媳多次殴打、禁食,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分别判处其丈夫及公婆有期徒刑两到三年不等。

判决一出即引发公众质疑,并再次引发关于虐待罪是否已经成为家庭施暴者护身符的讨论。“这和普通人对司法的理解有很大出入,也是律师界一直关注这个案子的原因。”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刘玲说。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类似的争议早就出现。900多件关于虐待罪的判决中,同样因虐待导致家庭成员死亡的案件,有的以虐待罪裁定,有的则按故意伤害罪入刑。

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陈洪兵告诉界面新闻,虐待罪本身没有问题,但长期以来司法界对虐待罪和伤害罪的认识错误,直接导致该案判决争议。“不是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就只能按虐待罪来定刑,如果这个观念得不到及时纠正,还会出现下一个方旸”。

婚后屡遭殴打

2019年1月,22岁的方旸嫁入张家两年后突然死亡。法医鉴定显示,方旸生前曾多次遭钝器伤害,且死亡时体重只有60多斤。

起诉书显示,经查明,因被害人方旸不能生育与娘家人产生矛盾,自2018年7月以来,方旸的丈夫、公公、婆婆多次对方旸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方旸身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虐待行为。

起诉书提到,事发当日,方旸的丈夫、公婆多次殴打方旸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2019年11月,山东禹城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方旸公婆及其丈夫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禹城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方旸的公公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

2020年1月22日,山东禹城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丈夫张某林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婆婆刘某英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公公张某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被告人需向方旸的母亲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万余元。

这份判决结果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公众质疑。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长期关注该案的刘玲律师坦言,由于遭到家人殴打、体罚,造成被害人死亡,才判两年至三年,且适用缓刑,量刑明显过轻。“坦白情节在刑法中是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在量刑时属于酌定考虑的情节。该案中,被告人没有自首,也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来看给予如此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不妥当,罪责刑不相适应。”刘玲说。

类似争议早已出现

除量刑外,该案仅以虐待罪入刑也引发很大争议。刑法规定,虐待罪最高有期徒刑7年,而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

但实际上,此类案件的判决早就引发争议。更为知名的是董珊珊被虐致死案。2009年,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与丈夫结婚不到一年,被丈夫王光宇殴打致死。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光宇有期徒刑六年半。该案也因此成为当年最具争议的法治事件之一。

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陈洪兵表示,我国是唯一设立虐待罪的国家。立法者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另设虐待罪,是因为我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入罪的门槛很高(轻伤以上),为了突出对家庭弱势成员人身权的保护,即便不给吃饭、睡觉、看病或者打骂等虐待体罚行为,即便没有达到伤害的程度,也值得科处刑罚。

但构成虐待罪的,还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甚至数罪并罚。而不是说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符合伤害罪、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能以虐待罪定罪。“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害者,而不是家庭暴君的护身符,否则婚姻就成了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避难所了”。陈洪兵说。

陈洪兵认为,此类判决引起争议的根源在于业界对虐待罪的立法目的,以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误解所致,“就连很多法律通识教材上的对这些罪名的理解都是错的。”

陈洪兵教授表示,在方旸案中,一个正值芳龄的女孩,体重骤减、身体多处外伤,在死亡当天又遭罚站、禁食等伤害,被告人很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刘玲表示,被害人死亡当天遭到公婆“殴打和罚站”,如果由此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在处罚上应当数罪并罚。

虐待罪的刑罚边界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已公开的900多件关于虐待罪的判决中,同样因虐待导致家庭成员死亡的案件,有的以虐待罪裁定,有的则按故意伤害罪入刑。

如何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陈教授解释,虐待罪是长期的、一惯性的伤害,如果被告人是偶然的,一次性的伤害行为导致人死亡的,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但如果长期虐待家庭成员,最后导致死亡的,就可能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9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虐待案中就有类似的情况。丈夫丁进才长期殴打妻子牛某,最终在2018年8月份的一次殴打中导致妻子死亡。法院认为,丁进才不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故意伤害妻子的身体,致其死亡,显然丁进才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想象竞合,依法应从一重处。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进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一起虐待罪的判决则是数罪并罚。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1月间,继父张某多次对4岁的女儿刘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面部、躯干及四肢可见挫裂创、瘢痕、皮下出血等多种损伤。同时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使刘某头部等处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其闭合性脑损伤死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既构成虐待罪,同时又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刑标准。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此类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大多以自己仅构成虐待罪提请上诉。在以上两则判例中,被告人丁进才和张某均是如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

陈洪兵认为,虐待罪入刑至今,仍有判决引发争议,其根源在于法律界对虐待罪的立法目的,以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误解所致,“不是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就只能按虐待罪来定刑,如果这个观念得不到及时纠正,还会出现下一个方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