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二審:法院可直接認定恐怖組織及人員

亚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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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缺少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這種形勢下,需要制訂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完善中國反恐法律體系。

【亞太日報訊】據中新網報道,反恐怖主義法草案25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對恐怖主義等定義作出修改完善,對相關行為進一步界定。

  

當前中國缺少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這種形勢下,需要制訂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完善中國反恐法律體系。

二審稿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並增加規定外交部為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申請的部門。

  

2014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一審稿在附則中規定了恐怖主義等定義。除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等定義從附則中移到總則外,草案二審稿對有關定義作出更清晰界定,並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和有關公約的規定,對恐怖主義等定義作出修改完善,即:“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

  

草案二審稿還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作出完善。如,關於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草案二審稿針對低空空域開放和無人機等技術發展的情況增加規定: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範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再如,草案二審稿對草案一審稿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關於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預設技術接口、報備密碼方案的規定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電信、互聯網、金融等單位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的規定。同時,二審稿明確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確定標准,增加恐怖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時軍隊、武警相應人員行使現場指揮權的規定等。

  

草案二審稿亦加強了人權保障的力度。例如,二審稿完善了一審稿第四十二條關於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批准程序的規定,增加規定,依照本法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