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遭监管点名通报,或指向与玖富23亿助贷险合作纠纷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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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银保监会发出2021年第一单侵害消费者权益通报,通报对象为人保财险。

《通报》称,人保财险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2018年3月,人保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投保人为该集团旗下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截至2019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单700余万笔。

(一)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发送投保成功短信。在与该集团业务合作中,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为: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系统中才能生成相应正式的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人保财险在承保后,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也未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

(二)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人保财险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给人保财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人保财险未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三)使用已废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8年3月,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与该集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该条款于2013年12月备案通过。2019年1月,人保财险《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但是,2019年2月后,人保财险承保的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仍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涉及保单150余万笔,保费收入近4亿元。

《通报》指出,人保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严格依法依规对人保财险进行处理。

从《通报》公开信息来看,与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在2018年3月开启合作,并在2019年12月结束合作的集团,很有可能是曾与人保财险对簿公堂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玖富集团。

2020年6月15日,玖富公告称,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2019年年报,且原因直指与人保财险的合同纠纷。

据了解,玖富方面指责人保财险22亿技术服务费未支付,并追偿23亿元。而人保财险方面则回应称,双方在合作中就技术服务费存在争议,已于5月19日向玖富提起诉讼,不仅表示无义务支付未付技术服务费,而且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关于玖富和人保的诉讼,未有更多公开信息披露。但就其合作业务而言,有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双方主要就借贷保证保险业务合作。贷款平台在放款过程中,要求或强制划扣借款人部分本金,用来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险,这一合作形式在网贷兴盛之际曾十分流行。

据界面新闻了解,玖富与人保财险原本合作协议终止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但在2019年底,这一合作被提前终止。

有业内观点曾认为,合作终止或与人保信用保险证巨亏有关。财报数据显示,2019年人保信用保证保险收入高达227.67亿元,但在承保方面,2019年人保信用保证保险赔付支出净额为70.72亿元,同比增长106.2%;承保亏损更瘦高达28.84亿元。

此次通报,是否意味着人保与玖富的纠纷有了进一步进展?而银保监会对人保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认定,是否会影响双方之间的法律责任判定?界面新闻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