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丹巴融媒体中心提供)
中新网成都5月12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12日从四川丹巴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丹巴县“2·16”王某放火一案,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2020年2月16日13时40分许,甘孜州丹巴县章谷镇北路发生一起草山火情。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明:63岁的男子王某系丹巴县水子乡人,王某因长期家庭关系不和睦,在2020年2月16日饮酒后,为发泄内心情绪,在丹巴县西河桥上方约500米处,用打火机点燃路边干草,从而引发山火,造成草山火情。
经林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此次草山火过火面积达34.2853公顷(514.2795亩),直接经济损失251128元。2月25日,丹巴森林公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精神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放火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过火的山体。(丹巴融媒体中心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发泄情绪故意放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构成放火罪。同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其自首,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法庭宣判现场。(丹巴融媒体中心提供)
综上所诉,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责令补种岷江柏5142株,并履行3年的管护责任,要求成活率达80%以上。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