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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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15讲内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王晨在讲座中表示,要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成立以来,如何监督监察委也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王晨作了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讲座。

王晨在讲座中指出,我们党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广运用于人民政权建设中,作为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上,有国家权力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在国家机构产生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国家权力配置上,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职权分别由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负责行使。

“各国家机关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一个有机统一高效的整体,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现象,避免了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王晨说。

王晨称,人大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这种监督从法律上讲是职责,从目标和工作上讲是支持。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保证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国家治理的效能。

他强调,要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度安排的必然要求。要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加强对法律和制度执行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决定》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人大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宪法和监察法有明确规定,但这项工作是全新的内容。”王晨说,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听取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准备工作。

王晨还强调,要按照《决定》“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要求,继续探索完善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的机制和方法,注重从法律实施、制度执行的角度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履行法定职责,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