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林永祥获刑5...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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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日上午,连云港“药神”案以网络开庭的形式宣判二审结果,检方起诉罪名由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最终林永祥等三人刑期都减至为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江苏省高院裁定,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林永祥、张旭等10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其中,张旭、林永祥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林翔、王蜂等4名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十万元以上,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曹旋昌非法经营数额不足十万元,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前,林永祥已经在连云港市看守所羁押了5年5个月5天,超出了二审判决5年的刑期。林永祥对界面新闻表示,他接下来会申请国家赔偿。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张旭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人ANKIT将药品发至香港,林永祥主要负责联系水货客将药品从香港带到深圳,收取3美元/瓶的劳务费,再经由深圳快递到全国各地,向何永高等5名被告人销售抗癌药共计350万余元。

该案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开庭。法庭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犯销售假药罪,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年9个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中有6人对一审宣判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2日,该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此后,该案因《药品管理法》修订迎来转机。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该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随着《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的行为也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2019年12月5日,连云港“药神”案余下的6名在押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返回各地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