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丨刘晨光
有关LPR与民间贷款利率的关系,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问题。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央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消息一出,关于该标准规定对各方影响的讨论一直在持续,相比于民间借贷公司,持牌金融机构对此也十分关注。金融机构是否适合这一标准引发热议。
9月2日,网上流传了一份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但是该份判决书目前并不能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查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文书只有生效了才会公开在裁判文书网上。
根据相关规定,民事一审判决书上诉期间是15天,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
该判决书内容主要是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下称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利率参考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计算。
具体来看,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其中包括2018年5月4日被告逾期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不过对于被告因为逾期产生的利息,法院认为过高。法院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这个判决书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主要关注点有两个,一个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LPR的4倍利率上限,另外一个即是该案涉及的诉讼请求是在《规定》出台之前,该标准是否适用。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称,虽然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是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更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其贷款收益更不应高于民间借贷,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了共识。加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上述新规,旨在促进经济增长,并确保私人贷款部门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金融机构更应该主动按照新规来调整其金融产品的贷款利率。
刘凯解释道,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的,一般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
“在新规中明确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才适用新规定。而新规是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如果该案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是在7月就已经立案受理,那么按照新规的利率保护上限来判决确实存在不妥。”刘凯说道。
不过该份裁判文书只是一审判决,刘凯认为,对于案件一审结果不服的,只要是在上诉期内,案件当事人都有上诉的权利。从公开获取的信息分析,该案如果是在7月法院就已经受理了,那么判决就存在比较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选择上诉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
界面新闻记者就此向平安银行方面求证相关内容及后续的进展情况,没有得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