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共收到260件申请,8人破产申请获受理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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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刘晨光

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并公布个人破产申请及首月案件相关情况。

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施行。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成立。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截至3月31日,个人破产实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其中重整申请17件,和解申请8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9件,材料审核、申请面谈和受理立案等工作有序开展,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顺畅,配套机制建设初具成效。

申请呈现四大特点

据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曹启选指出,一方面是申请程序涵盖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债务人申请清算为主。曹启选介绍,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9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

第二个方面即是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曹启选表示,债务人既有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其中,债务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占74%。大多数债务人在陷入经济困境后,仍在工作,并努力还债。

第三个方面是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曹启选指出,在首月提交的申请中,除去小部分未申报具体债务的申请,在已申报的债务人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涉小额借款的占74.3%。

就债务数额来看,相对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只有很少债务人的债务超过1000万元。

第四,据曹启选介绍,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具体而言,在债务人提交的251件申请中,64件申请人申报为无财产,其余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小部分债务人申报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总体上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较少。

8人破产申请获受理

据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介绍,自条例实施以来,平均每天提交法院的申请约8件,最多一天为19件,每件申请需要核对的信息条目平均有26类、申请材料繁多,审核任务繁重。

他披露,首月根据申请人面谈情况以及材料完备程度,优先受理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据龙光伟介绍,这8个案件,从申请主体来看,主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到一两百万不等,负债在300万以上的仅1位,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曹启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了关于深圳个人破产的“首案”理解。他指出,对这8件个人破产申请,也只有在重整或和解成功,或者在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才会产生有实质意义的“个人破产首案”。而要免除申请人偿还剩余债务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还需要到最后执行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或者经过免责考察期的考察时,法院才会裁定免责。

曹启选坦言,对这8件破产申请的审查,以及进入破产程序后个案财产、债务清理仍需要一段时间。对此,法院将严格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充分确保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认识理解有待进一步加深

新生的制度都是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龙光伟指出,从当前阶段的个人破产申请来看,一方面,从申请数量上,能够反映出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能够全面落实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破产保护理念;另一方面,从申请质量上来看,申请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理解有待进一步加深,对个人财产、债务的前期整理不够,导致个人破产申请材料审核难度高、退补多、周期长。同时,个人破产法律服务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以支持当事人获得高效、公正的法律保护。

曹启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来看,个人破产申请中有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一是债权债务申报明显不全。如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比如,不申报亲朋好友的借款,或者未将其个人负债与家庭其他成员负债作区分,统一以其个人名义申报;二是申请人怠于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如申请人通过填报无财产应付了事,法院核查时才披露,或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这些都属于不履行诚信申报义务的行为。”

此外,曹启选认为申报的债务规模与破产原因不相匹配。部分申请中,债务人的负债规模难以与个人经营负债、家庭生活开支相互印证、甚至存在明显缺口,没有证据证明举债用途,也无法解释超出正常范围的债务产生。

另一方面,曹启选指出,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提出申请。“破产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基石,《条例》以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为立法目的,保护的是诚实但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他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