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疫情不能上岗,工资发不发?怎么发?

亚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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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节假期即将结束,复工时间日益临近。眼下正是疫情防控关键期,劳动关系如何处理?记者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防控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此后,全国各省、市也陆续出台相应文件。

在家上班视作加班

很多人关心,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计算。根据国务院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重庆、广东、浙江、云南、福建等多地陆续发布通知,企业延迟复工,学校延迟开学。上海、浙江、广东、江苏、重庆等地发布通知,要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湖北省政府透露,湖北省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

部分省市规定推迟复工,这段时间如何定性?记者从地方人社系统了解到,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是为防控疫情而合理限制人员流动的紧急措施,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如上海市规定,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隔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因实施隔离治疗措施等情况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怎么办?根据人社部发布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注意到,各地对相关政策有所细化,如山西规定,对因实施隔离措施等情况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上海明确,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停工停产企业应为未劳动职工支付生活费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标准该如何支付?人社部明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比如山西、浙江明确,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辽宁明确,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为稳定就业共克时艰,根据人社部相关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