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保持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地位、保持財政獨立,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自行制定經貿、金融和教科文衛體政策,等等。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還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項職權。行政長官在行使職權時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有關事項發出的指令。特別行政區政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行使基本法規定的制定和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等職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極為廣泛,涵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社會服務、社會治安、出入境管理等領域。此外,根據中央政府的授權,特別行政區還享有一定的對外事務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經選舉產生並根據基本法行使職權,包括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立法權也極為廣泛,可以依照基本法制定民事、刑事、商事和訴訟程序等各方面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設立終審法院行使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原在香港實施的普通法及相關的司法原則和制度,包括獨立審判原則、遵循先例原則、陪審制度原則等延續實行。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案件時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特別行政區政府團結帶領香港各界人士,攻堅克難,砥礪奮進,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保持香港社會經濟政治大局穩定,推動各項事業向前發展,不斷取得新成就、新進步。
——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憲法、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的充分保障。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從憲制層面確保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還通過實施《性別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最低工資條例》等法例,為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提供進一步保障。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訴專員公署、法律援助署、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法律援助服務局、婦女委員會、扶貧委員會等多個機構,協助推廣、保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此外,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大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先後舉行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每屆均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產生36名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歷來重視吸收香港同胞參加,除特邀香港人士界別外,其他一些界別也吸收香港社會代表性人士。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特邀香港人士界別有香港地區委員124人,其他16個界別有香港地區委員82人。
——民主政制依法穩步推進。香港回歸前,英國委派總督在香港實行了150多年的殖民統治。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使之成為法定目標。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堅定不移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推動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為主要內容的民主政制循序漸進向前發展。
行政長官選舉的民主程度不斷提高。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經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由800人增至1200人。選舉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以及“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四大界別人士按相同比例組成,體現了均衡參與,具有廣泛代表性。
立法會選舉的直選因素不斷增加。1998年選舉產生的第一屆立法會包括20名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0名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10名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2000年選舉產生的第二屆立法會包括24名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0名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6名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2004年選舉產生的第三屆立法會和2008年選舉產生的第四屆立法會,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為30名。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時,立法會議員人數增加至70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為35名,其中新增加的5個功能團體選舉議席由區議會議員提名、並經全港原來沒有功能團體選舉權的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設定普選時間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設定了時間表。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為期5個月的公眾諮詢,啟動了實現普選的有關程序。
——經濟保持平穩發展。整體經濟保持增長。1997年至2013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年均實質增長3.4%,人均本地生產總值按美元累計增長39.3%。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13年數據,按購買力平價(PPP)計算,香港本地生產總值位居全球第35位,人均本地生產總值位居全球第7位。
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得以保持和提升。香港是重要的國際銀行中心、全球第六大證券市場和第五大外匯市場。在多項國際金融中心的世界排名中,香港位居前列。香港是全球第九大貿易經濟體,與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保持貿易聯繫。香港是全球最大的集裝箱港口之一和第四大船舶註冊中心。香港國際機場是世界最繁忙的航空港之一,客運量位居全球第五位,貨運量多年高居全球首位。
傳統優勢產業不斷鞏固和發展。貿易及物流、旅遊、金融、專業服務及其他工商業支援服務四大支柱產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2012年,四大產業增加值共佔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58%,吸納就業人數佔總就業人數的47.2%。香港還著力培育和發展文化及創意、創新及科技、檢測認證、環保等產業。
營商環境保持良好。香港是全球公認的最自由經濟體之一。在世界銀行對全球185個經濟體營商環境的排名中,香港多年位居前列。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13年世界投資報告》,香港在吸收外來直接投資方面位居全球第三位。在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髮展學院《世界競爭力年報》排名中,香港多年來都被評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經濟體之一。(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