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型肺炎)湖北省卫健委解读:发热病人等如何隔离救治和管理
中新网武汉2月3日电 针对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发热病人、发热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救治和管理的通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日予以详细解读。
一、关于隔离救治和管理的总体要求
问题一:为什么要对发热病人、发热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救治和管理?
答:由于一部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症状较轻,仅有发热而无肺炎临床表现,但仍有传染性,为控制传染源,需要对发热疑似病人进行集中隔离治疗。对可排除疑似的普通发热病人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
问题二:各地在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要切实承担属地责任。一是各市、州、县立即征用位置相对独立、对周边环境影响小、具备水电气和清洁排污保障条件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资源,迅速改造为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点分“收治”“待出院”两类,前者收治发热疑似病人、确诊阳性病人,后者收治一次检测转阴的待出院病人。这两类集中隔离点不能混用。二是组建专门转运队负责转运工作,转运车辆应通风良好,转运时应区别入院和待出院病人、区别阳性和一次核酸检测阴性病人,车辆不能混用。三是按集中隔离治疗规范要求,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问题三:各地怎样排查发热病人?
答:由社区网格搜索发现的发热病人,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应立即转移至定点机构发热门诊,进入发热病人就诊流程;普通发热病人应由社区干部、公安干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等实行人盯人措施,确保在家严格进行隔离治疗,减少交叉感染可能。隔离期间做好发热患者体温监测工作,对于病情加重者,经评估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应立即转移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入发热病人就诊流程。
问题四:各医疗机构怎样做好预检分诊?
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实行预检分诊,安排临床经验丰富、经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预检分诊,引导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或诊室)就诊。发热门诊(或诊室)接诊医生诊察病人,通过血常规、胸部影像学等检查,对于能明确排除疑似的,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无法排除疑似的,由政府专门转运队负责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征用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或定点医院进一步留观。发热疑似病人必须“一人一间”单独隔离。
问题五:怎样为发热病人做好治疗和送检?
答: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到集中隔离点对发热疑似病人进行必要的治疗,同时留取病人咽拭子样本,并交由当地疾控机构安排的转运车辆送至检测机构检测。定点医院凡是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资质的,应当立刻开展疑似病例核酸检测工作,尽快确诊。
问题六:针对不同的发热病人,怎样做好分类诊治?
答:首次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第二次复检仍呈阴性者,由检测机构通知集中隔离点检测结果(定点医院直接通知病人),由病人自行前往普通医疗机构就诊。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症状较轻的留在原集中隔离点或定点医院继续治疗,定点医院床位不足时,专门转运队应及时将症状较轻者转移至“收治类”集中隔离点继续治疗;症状较重的转移至重症定点救治医院继续治疗;症状较轻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的,也应当及时转移至重症定点救治医院继续治疗。武汉市重症定点救治机构包括金银潭医院、肺科医院、中南医院、同济医院中法新城院区、协和医院西院区、省人民医院东院区。
问题七:发热病人达到临床出院标准,怎样出院?
答:在定点医院或“收治类”集中隔离点治疗的病人,达到临床出院标准且首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办理出院手续,由定点医院或“收治类”集中隔离点联系政府专门转运队安排车辆转运至“待出院”类集中隔离点留观。“待出院”类集中隔离点应按要求安排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者可终止留观。各地要做好相应服务保障工作。
二、关于发热病人居家隔离规范
问题一:发热病人居家隔离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确保居家对象每人一间房(最好有独立卫生间),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接触;二是在小区门口、门栋张贴显眼的标志,主动告知周边居民发热居家隔离的具体地址,限制亲朋好友探视,减少居民间的探视与相互直接接触交流。
问题二:发热病人居家隔离时怎样管理?
答:社区干部、公安干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三管一”人盯人管理策略,确保发热病人在家严格进行隔离管理。对不遵守居家隔离观察要求擅自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问题三:发热病人居家隔离治疗时怎样进行医学观察?
答:一是居家观察期间应服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外出,限制亲朋好友探视。二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为发热病人建立健康卡,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并记录发热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对年老体弱者还应注意了解有无其他病症。三是如果发热者出现病情加重的现象,应立即向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同时立即转移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入发热病人就诊流程。
问题四:发热病人居家隔离治疗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室内加强通风,保证有充足的新风输入。二是发热病人出隔离房间,需戴医用外科口罩。三是吃饭前、吃饭后、如厕后、进出隔离房间前后需洗手,或者手消毒(手部有明显污渍,先流动水洗手再进行手消毒)。四是咳嗽、打喷嚏时,需要佩戴医用口罩,或者用纸巾及弯曲的手肘掩护,咳嗽和打喷嚏后立即清洁双手。五是毛巾、餐具采用一人一套原则,病人单独用餐,避免交叉感染。六是发热病人使用过的、废弃口罩放入带盖垃圾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后按医疗废弃物要求予以处理。七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家庭每天用1000~2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对物体表面(包括家庭桌面、台面、地面等)进行一次消毒,消毒完毕后可以用清水冲洗。八是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发热者出现病情加重的现象,应立即向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同时立即转移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入发热病人就诊流程。
三、关于集中隔离治疗规范
问题一:怎样选择集中隔离治疗场所?
答:集中隔离治疗场所建筑位置应位于居民区下风向区,且离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较近,同时与集中居民区相对隔离,距离50米以上。
问题二:集中隔离治疗场所怎样配备医护人员?
答:医务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调配,“收治”类集中隔离点每个病区建议按每10人配备1医生(最好是呼吸科医生)1护士。“待出院”类集中隔离点每个病区建议按每20人配备1医生(最好是呼吸科医生)1护士。同时根据需要配备数名工作人员辅助完成相关工作。
问题三:集中隔离治疗场所要配备哪些基本的医疗设施?
答:集中隔离治疗病房应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呼吸内科病区要求配置常用医疗设备。结合场所特点和布局,建立隔离防护流程和制度,配置必备个人防护用品、消毒药械。
问题四:如何加强集中隔离治疗场所废水处理,保证环境安全?
答:一是参考《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中,“对污水沟进行截流加氯消毒,常用药物及浓度应根据污水有机物含量投加有效氯20-50mg/L的含氯消毒剂,作用1.5小时后,余氯应大于6.5mg/L。”二是在排向市政管网前,针对集中隔离建筑的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的第一格,进行投氯消毒处理。经检测余氯达标后再行排放。一般生活用建筑物设计上都配套有三格式化粪池。没有修建集中化粪池的集中观察点,在所在区域的污水处理站加大投氯消毒量,确保消毒后余氯达标。
四、关于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规范
问题一: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的房间如何设置?
答:由调查确定的密切接触者,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无法集中医学观察而需在家进行居家医学观察时,需确保居家对象每人一间房(最好有独立卫生间),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接触。
问题二:对密切接触者怎样管理?
答:社区干部、公安干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人盯人管理策略,确保密切接触者在家严格进行隔离管理。对不遵守居家隔离观察要求擅自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问题三:居家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要接受哪些管理?
答:一是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是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三是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四是对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中密切接触者之外的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
问题四: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二是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问题五: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出现什么情况时应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答: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阳性感染者,应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问题六: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与发热病人居家隔离的注意事项前七项一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