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等多省份拟修订地方计生条例 企业职工“超生即辞退”将成历史

亚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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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开表态称将“抓紧落实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要求”,这一表态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除了广东省外,福建、江西等省份也已表态有类似的举动。

界面新闻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处获知,去年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函的闽赣琼滇粤五省都有了相应反馈。这意味着,在中国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的“企业职工超生即辞退”的做法将成为历史。

梁鹰告诉界面新闻,对于“企业职工超生即辞退”的规定,福建省已于去年11月作了修改,江西、海南、云南三省则表示将修改此规定正式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也于今年1月18日公开表态“抓紧落地”。

这一改变源于去年5月四位劳动法学专家寄出的一份审查建议,而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这份审查建议的起草人之一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除他之外,还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文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

他们在审查建议中称,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为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地方立法中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

王全兴告诉界面新闻,在过去,劳动法学界一直就“超生即辞退’这一问题有诸多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地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涉及此处内容不一,同样的案情可能导致不同地方法院认定和判决结果大不相同。

在王全兴看来,一些地方的企业以“超生为由”辞退职工,是一种“法律手段运用的错位”,他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社会法范畴,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违反其对国家的公民义务,而不是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以干预劳动关系的方式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混淆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

此外,“企业职工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还体现出地方条例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王全兴指出,《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了6种情形,给出了明确的底线规定,这属于封闭列举式规定和纪律处分基准性规定。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得增设规定,也不能超越《劳动合同法》的底线。

随着2016年初“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的人口环境和生育政策也都发生了转变。王全兴注意到,一些地方在修订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后,仍保有“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这种用劳动纪律的手段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式,与“新形势下国家计生政策转型的取向不符”。

在新计生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修改了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对当时修订后的地方计生条例梳理,在对于超生的用人单位职工,各省给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4省规定企业单位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此外有3省规定情节严重才开除,分别是福建、浙江、江西。

以广东省为例,对于超生的企业职工,将被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而在江西,对于超生企业职工,规定将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在同上述三位学者进行讨论后,王全兴等四人决定尝试着走备案审查的途径。随后,四位学者就这一问题搜集了各省人口与计生条例,综合各方意见,历时两个月几易其稿,最终形成审查建议稿。5个多月后,他们被邀请进京进行当面反馈,这种当面反馈备案审查建议的做法还是“首次”。

在反馈中,王全兴了解到,按照程序,在收到备案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函告了七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其说明情况,辽宁和贵州两地表示已认识到问题,并将适时启动对计生条例的修改程序;而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省则提出了异议,有的认为计生条例中开除或解聘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体制内职工,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通劳动者,这是对体制内超生人员的从严管理,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并不抵触;也有的认为多年来,超生“双开”处理形成了一定社会共识,对此问题的研究处理应本着尊重历史、有利稳定的原则作慎重考虑等。

对于各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给出了统一意见,审查意见认为,根据计生法规定,除国家人员之外的人员,超生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而该纪律处分适用主体和处分手段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限定,广东、云南等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2017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广东、云南等5省发出建议函,请他们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相关条例适时作出修改。

王全兴称,人大常委会发建议函中首次出现了“适当性审查”,认为五省立法不适当,建议“适当性调整”。这一词语的由来也有着其深刻意义。

在5月递交的审查建议中,四位学者因认为,七省的地方立法违反了上位法,因此建议对地方立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有的省份则谈及,如果是“合法性审查”将会带来不良后果,导致过往案件翻案、重审。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建议函采用了“适当性审查”的说法。

去年11月,福建省修订了其计生条例,对于超生行为,原本‘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一条修改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其后,江西、海南、云南三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态,已将修改“企业职工超生即辞退”的规定正式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也于今年1月18日公开表态“抓紧落地”。

而此前表示将适时启动对计生条例修改程序的辽宁和贵州两省情况如何呢?

界面新闻日前也致电辽宁省卫生服务热线,询问有企业员工超生是否会面临辞退处分,对方表示,“‘超生’确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但是计生条例没有规定企业员工‘超生’就被辞退的规定,这与计划生育没有关系,是人事部门的行为。”但对方同时也表示,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梁鹰则向界面新闻表示,今年上半年法工委将开展“回头看”行动,针对之前因存在问题被要求修改或废止的法规、司法解释,督促制定机关及时纠正。

那么,一旦有企业职工在地方修订条例落地前“超生”了怎么办?是否会面临开除处分。王全兴告诉界面新闻,可以参考去年全国人大常委向5省发出的建议函,该函其中有表示,地方人大暂时难以调整的,可以考虑先减缓执行力度,以后适时作出修改。

对于五省的反馈,王全兴表示“非常欣慰”,在他看来,这意味着中央和地方在更加重视民生问题的同时,还形成了多项重要共识。

“首先,中央和地方都明确了一点,国家法律是统一的大系统,应互相协调一致,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低位阶法律规定不能与上位法冲突;此外,随着人口形势发生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型,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中与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关规定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王全兴说。另外他注意到,更重要的一点也在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机制从原来的政策治理为主转变为法律治理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并不包含在此列。在去年递交审查建议时,王全兴等人主要针对的也是“企业职工”,而并非国家公职人员。

根据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界面新闻注意到,14省的计生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可能面临被开除的处分。

“对此国家早有规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王全兴表示,如果把国家公职人员纳入建议范围,困难阻力将会变大。“普遍认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不同,对其要求更高,其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和政策;而由于其岗位来源于公共资源,其所在单位为公共职责主体,故作为公共部门的用人单位,落实国家政策的义务也重于企业”。

但在王全兴看来,有了企业职工的先例在前,随着人口形势和生育政策的转型,具体在处理实施中,未来也可以考虑适当放宽。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