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發現家暴不舉報要擔責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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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確,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若發現家庭暴力情況卻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給予處分。

草案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家暴或疑似家暴情況的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家庭暴力輕重的不同,草案對不同情節的家暴分別作出了不同的處理規定。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居委會、村委會等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或社區民警將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并督促整改。

草案還在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草案明確,當事人在遭受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一次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當事人若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原標題:醫院發現家暴不舉報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