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坏父母”怎么办
近年来,父母怠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未成年人因年龄、智力等原因,往往无法进行自我保护。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案例:蒋某在女友杨某分娩期间,与尚某签订抚养协议,以6万元的价格将杨某刚分娩的男婴卖予尚某,并将违法所得挥霍一空,杨某因拐卖儿童罪获刑。后检察机关向某县民政局提出撤销蒋某监护资格的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判决撤销了蒋某的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了更有利于男婴成长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检察官解析:2014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护人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而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人身健康的……可以说,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本案中,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其亲生子女,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
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时,相关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检察院求助,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的施行,为保护被监护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谢丹 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