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售“国宴用鸭”农户被罚40万,将提起诉讼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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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通过网店出售的海鸭外包装上印有“国宴用鸭”字样,海南省万宁市农户陈进山近日收到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罚款4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月19日,陈进山的女婿常何对界面新闻证实了此事。常何表示,其经营的网店在8个月的时间里只卖出58只鸭子,销售金额为8691元,盈利只有568.4元,40万元的罚金未免过重。

据常何介绍,2020年疫情期间,由于当地养殖的海鸭滞销,政府部门曾号召农户们开通网店,以便拓宽售卖渠道。在此背景下,他在淘宝网申请注册名为“笑康牌飞海鸭农场”的小店很快开始营业。

2020年12月18日,陈进山突然收到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其合作社线上线下销售的“笑康牌飞海鸭”系列产品上标注“国宴用鸭”等字样涉嫌使用广告违禁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即“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书》称,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40万元整。

涉案产品外包装。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针对这一处罚结果,常何认为,他们确曾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给深圳五洲宾馆提供海鸭用于餐宴,而通过网络渠道可以查到,该宾馆是“深圳市接待各国来宾和进行各种大型活动的高品质酒店”,因此标注“国宴用鸭”并非空穴来风或者故意欺骗消费者。

常何认为,“作为农民来说,我们的鸭子供应了国宴宾馆,自然而然认为是很自豪的事情,所以才在网售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国宴用鸭’字样”,而且,只有线上销售的鸭子才带有外包装,而线下销售的鸭子并没有外包装。

此外,常何认为,“国宴海鸭”四个字也并未使用“国家级”“最”“级”等广告极限用词,并不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用词,执法部门将广告法做不利于答辩人的扩大解释,认为“国宴海鸭”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用词,违背了法律的严谨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由于不服上述处罚,陈进山随后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12月31日,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就相关事宜举行听证会。陈进山委托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申请人进行了申诉答辩。

据常何提供的答辩状显示,答辩人认为,即便认为答辩人未获得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国宴”相关的荣誉称号,答辩人擅自使用“国宴用鸭”违法,那么答辩人所违反的也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关于“曾获荣誉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的的情形,仅属于“虚假广告”的范围。若对答辩人予以处罚,也仅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广告费用200元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听证会结束后,1月12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坚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行政处罚40万元。

常何认为,自己作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没有主观恶意,也未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40万元的处罚过重。

代理律师在答辩状中提到,“此案应按行政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行政处罚。”

界面新闻查阅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注意到,因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国家级”“最”“级”等禁用词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根据不同案例,相关部门罚款金额并不统一。

其中,2019年7月19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杭州将海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原因是该公司网店销售的男装详情页使用“世界顶级品牌拉链”作为宣传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该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考虑到当事人在其产品详情页面使用“顶级”宣传内容的字体,颜色均不突出,产品销售量较低,当事人在得知宣传内容违法后立刻修改了宣传内容,综上可以认定符合“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做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5000元。

此外,2020年10月29日,河北省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做出行政处罚,原因系该矿微信公众号简介中含有“***地处冀南区域,原煤产销量在冀南区域同行业中位列第一,主要生产优质无烟煤,产品种类丰富多样,煤质在同行业中最优”字样。

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由于当事人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40万元罚款。

针对此次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40万元罚金的依据,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界面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该局局长及经办人联系电话,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相关回复。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清认为,“国宴”在法律上并没有专门明确的定义,但根据工商总局2016年10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对标注有“国宴”“专用”“专供”“特供”等字样的产品需要进行清理整顿,不得违规使用。“本案涉及‘国宴用鸭’广告词,违法事实已经构成,应依法受到处罚。”

不过,张宝清同时表示,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的是必须依法行政,符合法律规定;适当性、合理性原则要求的是客观、公正和适当、合理,只有同时遵守该行政执法原则,才能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适当、合理,产生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目的。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以体现行政执法的适当性、合理性原则,这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体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40万元的高额罚款,合法但不合理,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原则。”张宝清对界面新闻表示。

常何表示,对于处罚结果,他们并不打算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一步将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